市場參與者:
為進壹步規範上市公司治理,完善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對《科技創新板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訂,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第4.2.5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壹款:“董事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可以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罷免。”
2.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列入公司章程或者附於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應當設立會場,以現場會議的形式召開。現場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的選擇應方便股東。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地點。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至少2個交易日前公告,並說明理由。上市公司應提供網絡投票,方便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以上述方式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用累積投票和征集投票的方式,保護股東的表決權。"
三。第4.3.16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因特殊原因確實持有股份的,應當在壹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上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訂後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2065438+2009年4月修訂)》(詳見附件)已經本所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核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證券交易所科技創新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
上海證券交易所
19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