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資質與硬件設施
藥品零售企業需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倉庫等硬件設施。這些設施需符合藥品儲存、運輸、銷售等環節的規範要求,以確保藥品在經營過程中不受汙染、不變質。
二、人員配備與管理
藥品零售企業應配備足夠數量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藥品的采購、驗收、儲存、銷售等工作。這些人員需具備相應的藥學知識和技能,並接受定期的培訓和考核。同時,企業還需建立完善的藥品管理制度,確保藥品的購進、銷售、儲存等各個環節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經營
處方藥是指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處方藥時,需嚴格遵守處方藥的管理規定,確保處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非處方藥則是指不需要醫師處方、消費者即可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藥品零售企業在經營非處方藥時,需確保藥品的質量安全,並向消費者提供正確的用藥指導。
四、特定藥品的經營
除了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外,藥品零售企業還可以經營國家允許的其他特定藥品。這些藥品可能具有特殊的藥理作用或用途,需經過特殊的審批和管理。企業在經營這些藥品時,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藥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綜上所述:
經批準具備壹定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經營的藥品包括處方藥、非處方藥以及國家允許的其他特定藥品。企業在經營這些藥品時,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確保藥品的質量安全和消費者的用藥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規定: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規定: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是,購進沒有實施審批管理的中藥材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規定:
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原發證機關應當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