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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證據應該如何保存

法律分析:要保存的證據分兩部分,壹部分是由患者保管的門診病歷、報告單和就診收據等。另壹部分證據是指由院方保管的資料,包括住院病歷和由醫院保管的門診病歷等。為了避免院方在出現糾紛後,銷毀、塗改或添加內容,患者要及時要求對相關病歷等資料進行復印和封存。封存的資料要在封條上簽上患者和院方的姓名,以免資料遭到破壞。如果糾紛涉及到輸液過敏、藥品變質、輸液過快、輸液瓶內異物等,患者最好封存現場實物,並對治療的過程做壹份書面的記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條 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疑似輸液、輸血、註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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