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除四害措施的科學研究工作。第二章 控制措施第七條 除四害應當采取改造、凈化環境、消除和控制四害孳生場所及直接滅殺四害等綜合治理措施。易招致或孳生四害的行業和場所,應當采取除四害防範措施,嚴格控制四害孳生、繁殖和擴散。
各單位和居民住戶應當做好經常性除四害工作,確保除四害工作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第八條 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或疑似的單位,應當在衛生防疫機構的指導下,采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第九條 滅殺四害藥品應當具有高效、低毒、低殘留性能,對人體、家畜家禽無害,對環境低汙染。禁止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劇毒急性殺鼠劑和衛生殺蟲劑等禁用藥品。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十條 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所屬單位開展除四害工作。第十壹條 各單位和居民住戶可委托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承包或代辦除四害工作,但應當支付藥品費用和勞務費。勞務費標準按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十二條 設立營業性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營業性除四害專業服務機構必須具有1名以上公***衛生、醫學生物、昆蟲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第十三條 市、縣(區)愛衛辦設除四害監督員,由市愛衛辦在各級衛生監督員中聘任。除四害監督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檢查本轄區單位、居民住戶落實除四害措施;
(二)宣傳除四害知識,指導除四害檢查員和其他從事除四害工作的人員開展工作;
(三)依法調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聘請具有除四害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除四害檢查員。除四害檢查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本轄區駐地單位和居民住戶開展除四害工作,宣傳除四害知識,進行技術指導,向聘請機關報告工作;
(二)組織供應除四害藥品、器械,定期開展本轄區四害密度調查;
(三)協助除四害監督員調查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經整改後仍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以罰款:
(壹)單位環境(室內)臟亂、汙水積聚,或者垃圾、糞便、廢棄物未進行衛生處置,造成四害孳生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防鼠、防蠅設施不合格的房間(較大場所按每間面積15平方米計算,下同)高於國家規定標準5%的,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高於國家規定標準10%的,處500元以下的罰款;高於國家規定標準的20%的,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四害密度指標有壹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2倍以下的,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國家規定標準2倍以上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六條 發生鼠蟲傳播傳染病或疑似的單位,拒絕采取衛生防疫措施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給予處罰,並采取代為強制性消殺措施,所需費用由被處罰單位支付。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被行政處罰的單位,自處罰之日起1年內取消各級衛生先進單位評選資格或者由原授予榮譽稱號的機關撤消其衛生先進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