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點藥店:醫保由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兩個賬戶組成。個人賬戶可用於在定點藥店購藥,主要負責個人支付的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的支付。醫保中心管理的統籌賬戶支付符合當地醫保報銷的參保人員發生的費用;
2.定點醫院:到定點醫院就醫時,可以出示醫保卡,證明自己的參保情況和掛號情況。個人不需要先繳費再報銷,可以直接與醫保和醫院結算醫保報銷部分。只有結賬時,才能用醫保卡余額或現金支付自費部分。
社會保障繳費標準如下:
1,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單位的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為8%;醫保單位繳費率10%,個人繳費率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率為1%,個人為0.5%;生育保險單位繳費率為1%;工傷保險單位繳費率為0.2%至1.9%;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養老保險費業主繳納比例為20%,個人為8%;醫保業主繳費率10%,個人繳費率2%;失業保險業主繳費率為1%,個人為0.5%;生育保險業主繳費比例為1%;工傷保險業主繳費比例為0.2%至1.9%;
3.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醫保支付比例為12%;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1.5%;生育保險繳費率為1%;工傷保險繳費比例為0.2%至1.9%;
4.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醫保支付比例為12%。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