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壟斷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和積壓商品外;
(三)捏造並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將商品價格擡得過高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以同等交易條件歧視其他經營者;
(六)以提高或者降低檔次等方式買賣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降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2.對價格欺詐行為進行行政罰款的流程是什麽?
(1)發起調查
調查取證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並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檢查時應當制作檢查筆錄;進行現場調查、檢查取證的,還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二)審查決定
其實在爆發階段,確實出現過很多哄擡價格的情況,比如口罩、消毒產品等,但即使商家哄擡價格,在這樣壹個特殊的階段,很多生活用品、必需品可能根本買不到,但消費者不能對哄擡價格的做法視而不見,完全可以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