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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為什麽犯罪嫌疑人有權保持沈默?

妳有權在審判時請律師在場。如果妳請不起律師,法庭會為妳指派壹名律師"。亨特警官的這句話著實讓人費解,犯罪嫌疑人竟然有權保持沈默,拒絕接受警官的訊問,這犯罪嫌疑人豈不是白抓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亨特警官沒有向犯罪嫌疑人灌輸這句臺詞,或者只說了前兩句,太累了就沒提後兩句,那麽犯罪嫌疑人可能就真的白被捕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根據這壹憲法規定,無論是在警察局、法庭還是國會聽證會上,任何人都有權保持沈默,拒絕提供可能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有人可能會問:"這有什麽錯?如果有保持沈默的權利,那為什麽莫妮卡-萊溫斯基和克林頓都承認了呢?事情是這樣的,根據美國法律,有時政府或國會為了換取某人就自己或他人的罪行作證,可以保證他的供詞不會被起訴。在克林頓 "拉鏈門 "壹案中,特別檢察官就給予萊溫斯基這種豁免權,以獲取她的真實供詞來起訴克林頓。面對萊溫斯基的供詞和裙子上的汙點,克林頓不得不采取拐彎抹角、玩弄法律術語的陰招,聲稱自己只是與萊溫斯基有 "不正當關系",以避免在聯邦大陪審團面前作偽證的嚴重法律後果。然而,如果嫌疑人的供詞純屬自證其罪,那麽這樣的供詞就不能被法庭援引為犯罪證據。1966 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做出了影響深遠的判決,成為本世紀美國最重要的刑事裁決之壹。1963 年,23 歲的無業青年埃內斯托-米蘭達因涉嫌強奸和綁架壹名婦女在亞利桑那州被捕,隨即受到警察的審訊。在審訊之前,警官沒有告知米蘭達他有權保持沈默和有權不自證其罪。米蘭達沒有受過良好的教育,壹生中從未聽說過世界上還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這回事。經過兩個小時的連續審訊,米蘭達承認了罪行,並在供詞上簽了字。後來在法庭上,檢察官將米蘭達的供詞作為指控他犯罪的關鍵證據提交給陪審團。米蘭達的律師則堅持認為米蘭達的供詞在憲法上是無效的。最終,陪審團認定米蘭達有罪,法官判處米蘭達 20 年監禁。此案後來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終推翻了地區法院的判決,理由是警察在審訊前沒有事先告知米蘭達其享有的憲法權利。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向警方重申了審訊嫌疑人的規則:首先,事先告訴嫌疑人他們有權保持沈默。第二,事先告訴嫌疑人他們的供詞可能會被用來起訴和審判他們。第三,嫌疑人有權在審判時有律師在場。第四,如果嫌疑人請不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其指定壹名律師。這些規定後來被稱為 "米蘭達規則"。米蘭達規則》的前三條與米蘭達案有關,而該規則的第四條,即如果嫌疑人無力聘請辯護律師,法院應免費為其指定壹名律師,則是基於美國最高法院在 1963 年做出的另壹項重要裁決。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規定,被告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聘請律師為其辯護。**** 眾所周知,錢不是萬能的,但沒有錢就沒有辯護律師。壹百多年來,這項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只保護了富人的人權。直到 1932 年,最高法院在 "鮑威爾訴阿拉巴馬州 "壹案中裁定,法院應為被控犯有死罪的貧困被告提供免費辯護律師;1963 年,最高法院在 "吉迪恩訴溫賴特 "壹案中裁定,聯邦和州法院應為被控犯有重罪的貧困被告提供免費辯護律師。1961 年,佛羅裏達州壹位名叫克拉倫斯-厄爾-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的貧窮中年男子因涉嫌闖入壹家快餐店行竊而被捕,他被指控從自動售貨機中偷竊了壹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身無分文,請不起律師,盡管他堅稱自己無罪,卻因此被判入獄五年。在獄中,吉迪恩利用監獄圖書館學習法律,並給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寫了壹份 "赤貧者的控訴書",聲稱自己因為貧窮而被剝奪了聘請律師的憲法權利。他在申訴書中使用了大量新學到的法律術語,而且有理有據,令人信服,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壹致同意他的申訴。最高法院在裁決中強調,"在刑事法庭上,律師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吉迪恩隨後被釋放出獄,並重新接受審判,這壹次他獲得了法庭指定的免費辯護律師,最終判決無罪釋放。此案壹出,美國各地監獄中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其辯護的數千名囚犯,大部分都已獲釋。說到獄中的囚犯,這裏也有壹個真實的故事,抱歉隱去了當事人的真實姓名。壹位留在美國的大陸學者幾年前入籍成為美國公民。此人輸了壹場官司,被法院判處罰款 1500 美元或監禁 5 天,二者任選其壹。他是個摳門的人,聽說美國監獄裏的犯人待遇像爺爺壹樣,所以他選擇了坐牢五天。五天後,刑滿釋放,幾個朋友來探監。見面時,他們看到此人面容憔悴,臉上帶著菜色,無不震驚,問其是否在獄中受到虐待,別怕說出來,我們去法院告他們去。那人回答說,監獄裏的待遇雖然沒有想象中那麽好,但也還不錯。他可以看書、看電視,有健身房,甚至還有乒乓球桌。讓人頭疼的是三餐都是西餐,煎牛排、奶酪熏魚、意大利臘腸、火腿三明治、披薩等,壹不小心還以為進了北京的馬克西姆餐廳。壹直吃西餐這份工作,真是苦不堪言,第壹天直犯愁,第二天不舒服,第三天賊難受,第四天特別痛苦,第五天最後壹餐,哥們兒幹脆就絕食了。犯人問,為什麽不吃不喝?得知原因後,獄友壞笑著說,妳真是個傻瓜(Dummy),在妳之前,這裏關押的也是個亞洲人,這小子吃不慣西餐,第壹餐就絕食了。後來,監獄每天都給他從中餐館訂餐,宮保雞丁、魚香肉絲,樣樣都有。獄友最後罵道:"他媽的,真他媽的好吃"!朋友們聽後,笑得幾乎喘不過氣來。大笑之余,人們不禁感嘆,美國的監獄和法律制度簡直就是兒戲。美國法律給人的印象是,對於罪犯的人權,好像比受害者的人權更重要;對於壞人的保護,好像比對好人的保護更優先;對於警察的條條框框,好像比打擊罪犯的法律法規更多。那些糊塗的辯護律師,善於鉆法律的空子;再加上備受爭議的陪審團制度,美國的司法制度常常淪為世界的笑柄。20 世紀 60 年代以來,隨著美國暴力犯罪問題的日益嚴重,絕大多數美國人都希望政府采取非常措施,從重從快打擊暴力犯罪。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對此似乎視而不見、聽而不聞,甚至反其道而行之。難道最高法院的法官們出了什麽問題嗎?妳說得沒錯,美國最高法院的幾位自由派大法官確實有問題,而問題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在美國歷史和文化的深處,人們對政府的不信任根深蒂固,對法官和警察濫用權力極為恐懼。熟悉歷史的人都知道,美國人的祖先在歐洲大陸飽受封建主義的迫害,背井離鄉跑到新大陸,再也無法忍受騎在人民頭上的專制政府,操起家夥與國王的軍隊展開廝殺。美國的天下是開國總統喬治-華盛頓打出來的。但美國的長治久安,卻是第三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和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想出來的。托馬斯-傑斐遜主持起草了影響深遠的《獨立宣言》,詹姆斯-麥迪遜則被稱為 "美國憲法之父"。什麽是憲法?通俗地說,憲法就是管理政府的法律。為什麽它能管理政府?因為政府官員和警察擁有權力。而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化。說穿了,政府官員和警察因為掌握權力,都可能是潛在的壞人,潛在的腐敗分子,潛在的 "有組織犯罪集團"。所以,法律要管的,首先是政府官員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加強法治,首先是要從制度上約束政府官員和警察的權力和行為。人類歷史已經證明,官員和警察幹壞事的能力絕對比社會上的罪犯要強得多。納粹德國不費吹灰之力就屠殺了600萬猶太人;中國從1957年反右擴大化到 "文革 "十年動亂,陷入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的大山之中,不知不覺就多達壹億人,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可怕破壞。多年前,為了從制度上解決問題,1787 年通過的美國憲法規定了許多約束政府的基本原則,如天賦人權、人民主權、有限政府、分權制衡、法治而非人治、文官控制軍隊、代議制、聯邦制等。然而,從操作的角度來看,其中許多原則都是虛幻的。舉例來說,如果沒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新聞監督,三權分立在實際運 作上仍然難以防止官官相護、以權謀私等貪汙問題。壹個擁有人權和有限權力的政府,可以口若懸河、唾沫橫飛,但如果執政黨中的野心家、貪官汙吏濫用權力,與警察、檢察官、法官暗中勾結,捏造壹大堆罪名,把反對黨的頭頭和控告官員的基層民眾關進黑監獄,刑訊逼供,秘密審判,殘酷迫害,那就壹點辦法也沒有了。壹言以蔽之,沒有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憲法中那些冠冕堂皇的好詞好句都是白搭。美利堅合眾國的開國元勛們當然清楚當時憲法的問題所在。1791 年,開國元勛們壹舉在美國憲法中增加了十條修正案,以保障美國人民的權利。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請願自由和宗教自由,允許草根階層擁有槍支,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不得因同壹罪行兩次受審,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不得羈押、暫扣或拘留、被告有權獲得迅速、公開和公正的審判,並有權獲得辯護律師;刑事案件和價值超過壹定限額的民事訴訟應由陪審團審判;不得對公民進行不合理的搜查和拘留;不得對囚犯施以殘忍的懲罰,等等。美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統稱為《權利法案》。權利法案的核心是制衡權力、限制權力,以保障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保護公民不受政府和司法腐敗的侵害,逐步確立新聞監督權和公民權利,制衡和制約政府的公權力,形成立法、執法、司法、新聞和公民權利五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格局。這種精心設計的權力制衡結構,有效遏制了政府濫用權力的弊端。當然,當時的美國憲法只保護白人和富人的人權。但無論如何,它畢竟讓壹部分人率先實現了民主,使美國社會逐漸走上了現代民主的道路。什麽是現代民主?現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的人權。沒有限權的政府,沒有人權的保障,民主選舉只是徒有虛名。納粹德國是通過全民公決和民主選舉建立的政權,但其政府卻是專制獨裁、權力無限、恃強淩弱、肆意踐踏公民人權的法西斯政府,這種民主是打著選票幌子的假民主,或者說是打著選舉幌子的暴政。在今天的中國,要想紮紮實實地進行法治建設,與其熱衷於鄉鎮和縣級的直選,不如在制約和監督鄉鎮和縣級政府為所欲為的權力,保障鄉鎮和城市貧民的合法權益方面來點真貨。鄉鎮政府和縣政府占農民的便宜,實際上是對農民財產權的非法剝奪。在城市的經濟體制改革中,由於政治體制改革不到位,中央政府的放權讓利改革措施,實際上幾乎是不受限制、不受監督的權力,向地方諸侯、貪官汙吏和企業老板敞開大門,壹旦手中掌握了絕對的權力,腐敗就很難不發生。作為腐敗的最大受害者和最堅決的反對者,基層民眾基本上是任人宰割、有冤無處申。說實話,對於整個中國人來說,生存權已經不是事。相反,保障公民的人權,監督和限制政府的官權,防止少數權貴濫用權力、貪汙腐敗,遏制日益高漲的失業潮、犯罪潮、貧富懸殊和司法腐敗,已經成為中國社會面臨的最大挑戰。在西方國家,像美國這樣不僅將公民權利,而且將被告人的權利寫進憲法,而總統、國會和政府官員日夜戰戰兢兢地站在被告席上,飽受新聞媒體和民眾的指責和批評的,恐怕僅此壹家。當今美國社會,官權弱,民權強,新聞媒體超強。政府官員的權力非常有限,基層民眾擁有很多自由和權利,新聞媒體盲目控制壹切,警察的權力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對警察權力的嚴格限制並非偶然。美國的執法和司法體系涉及警察、檢察官、律師、法官、證人、陪審團等,其中警察被認為是素質最差、最難監督、最容易違法亂紀、恣意妄為的群體。在任何國家,警察總是與貪官汙吏、黑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警匪向來是壹家。任何大規模的走私販毒、洗錢受賄、貪汙腐敗、搶劫殺人,從來都不乏警察的高層背景。警察內部的黑暗和犯罪,往往比社會上的犯罪嚴重得多,對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造成的破壞也大得多。此外,美國民間擁有的槍支超過 2 億支,使得警察工作充滿危險。警察長年累月與犯罪分子打交道,很難改變他們以暴制暴、以惡報惡、濫用武力、無視正當法律程序等情緒化、非理性的行為。因此,盡管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美國警察違法亂紀、濫用職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然而,司法系統應該是理性和權威的。為了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防止警察濫用權力,美國司法制度註重從嚴治警、從嚴治警、以正壓邪、以德報怨、無罪推定、保障人權。司法程序首先要嚴格規範警方和檢方的行為,在偵破案件、收集罪證、扣押嫌疑人等方面必須嚴格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如果警方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漏洞,壹旦在法庭上被律師鉆了空子,就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犯罪嫌疑人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輕松脫身,這對於旁觀者來說將是加倍的痛苦。根據美國法律,即使罪犯最終被定罪入獄,他的吃飯、睡覺、通訊、娛樂等權利還是有保障的,在監獄裏吃好喝好。有人算了三筆賬。第壹,美國的貧窮線是壹家四口年收入低於 16,600 美元,美國總人口約有 12%生活在貧窮線以下。其次,如果不計算福利補貼和醫療保險,壹名畢業於西點軍校的美軍少尉軍官年收入為 3.5 萬美元。第三,如果算上保安、醫療保險和健身房等福利,美國監獄裏的每個囚犯每年要讓美國納稅人破費三萬美元。當然,這裏面有壹個問題。美國的法律標榜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權,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捎帶著保護了壞人的自由和人權,反過來又損害了好人的自由和人權,至少是好人的生命權。對此有什麽辦法呢?這個問題恐怕很難用三言兩語說清楚。首先,如果任由官員和警察違法亂紀,漠視應有的法律程序和制度,好人的自由和人權最終將受到更大的危害。律師鉆法律空子的現象並不可怕,因為它的前提是承認法律,在司法程序規定的框架內挑戰法律。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以權代法、無法無天。法律法規的漏洞可以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修補,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口子卻很難堵住,最終將沖垮民主法治的堤壩。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事實上,如果罪犯、壞人的人權得不到保障,那麽好人的人權也很難得到保障。這是因為好人和壞人的界限並不總是那麽清晰,好人也可能因為違法或被誣陷而淪為罪犯和壞人。在波瀾壯闊的大革命動亂中,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元帥將軍、學界泰鬥,壹夜之間都成了喪失壹切權利的匪徒和壞人,都像狗屎壹樣任人踐踏。因此,為了保護國家元首、政府部長和普通民眾免受無端迫害,法律應該保護所有人的自由和人權。再次,利用《米蘭達規則》等法規來限制和監督執法者的權力,確實會捎帶侵犯壹些壞人的權利,讓壹些真正的罪犯有機會逃脫法網。但是,如果從更廣闊的視角來看,法律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利,限制執法者的權力,讓底層民眾不怕官警報復,防止政府執法犯法、貪贓枉法、權錢交易、警匪勾結、司法腐敗、肆意欺壓貧苦百姓,才是對善良民眾自由和人權的最好保護。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有句名言:"罪犯逃脫法律制裁的罪過遠遠小於政府的違法行為"。最後,世界上沒有完美無缺的法律和制度。正如市場經濟不是包治百病而無副作用的靈丹妙藥壹樣,民主法治和人權保障也不是人類社會通往人間天堂的必由之路,而只是防止人類社會陷入專制腐敗的人間地獄的壹道保護堤壩。民主法治不能保證萬事盡善盡美,只能防患於未然。借 用 邱吉爾 的 話 ,民主和 法 治 只 是人類 社 會 中 較 壞 的政制中 較 輕 的 壹 種 ,人們 只 是 在 兩 種 壞 中選擇 較 輕 的 壹 種 。玩民主法治遊戲,保障人權,代價是巨大的。美國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百分之五,但全世界百分之七十五的執業律師都在美國,這可是壹筆不小的開支,就像倒海水壹樣。加州政府和O.J.辛普森的 "夢幻律師團 "過招,壹年多下來納稅人花了800多萬美元,到頭來還是辛普森壹毛不拔。在美國的司法體系中,有利於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的規則多如牛毛,輕罪定罪已經司空見慣。誤判的情況很少,但也有很多漏網之魚,執法機構也是出了名的難纏。米蘭達規則正式出臺時,給警察破案造成了很大困難,全美警察部門怨聲載道,卻不敢不遵守。有的警察腦子不太夠用,抓獲犯罪嫌疑人後手忙腳亂,死活不認米蘭達規則的全部,旁若無人地提詞搪塞,只好仰天長嘆,大罵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是坐著說話不嫌腰疼的主。據統計,在米蘭達規則出臺之前,美國刑事犯罪的破案率壹般在百分之六七十左右,米蘭達規則出臺後的幾十年間,破案率已經下降到百分之四五十左右。人們普遍認為,米蘭達規則實際上是給警察戴上了保護罪犯人權的手銬,美國社會將難以遏制犯罪浪潮。美國國會多次召開聽證會,傾聽警方、法律部門和民眾的呼聲,研究米蘭達規則的反制大招。根據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法則,美國國會可以和各州壹起,通過修憲來推翻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美國參議員山姆-埃爾文(SamErvin)曾提出壹項動議,要求增加壹項新的憲法修正案,以推翻美國最高法院對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的裁決。該議案因未獲得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的支持而擱淺。根據美國法律,即使眾議院和參議院通過,該法案仍需獲得超過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批準才能生效。三十年河東,四十年河西。誰也不會想到,自九十年代初以來,美國的刑事犯罪率已經連續六年大幅下降,其中紐約市的惡性刑事犯罪率更是奇跡般地下降了百分之五十四。盡管犯罪嫌疑人打不得、審不得,監獄裏的夥食和待遇也蒸蒸日上,但越來越少的人樂意呆在大監獄裏享受自由和人權。究其原因,人們普遍認為這是由於經濟增長強勁、通貨膨脹和失業率下降、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警力增加、監獄增多、對慣犯的懲罰力度加大等因素造成的,與米蘭達規則毫無關系。美國憲法第壹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妳完全有權利說這與本案無關;妳當然也有權利說這可能與本案有關;妳絕對有權利保持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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