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格問責:加大了食品安全刑事責任追究力度,發現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公安 機關認為有犯罪的事實的應當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 等部門進行處理。對失職瀆職的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實行最嚴格問責,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的規定。
2.對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毀滅有關證據的,最高可罰50萬元: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罰款的額度,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 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等違法行為,實行最嚴厲的處罰,規定了最高可以處罰貨值30倍的罰款; 對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最高處以50萬的罰款。
3.壹年內累計三次違反食品安全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對重復的違法行為增設了處罰的規定,針對多次、重復被罰而不改正的問題,新食品安全法 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在壹年內累計三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4.構建最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 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要進行處罰;強化民事法律責任的追究,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構建最嚴格的法律責任體系,增設了消費者賠償首負責任 制,完善了懲罰性的賠償制度,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強化了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民事責任。
新修訂《食品安全法》10大亮點:
1.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產經營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同時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與農業行政部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協作機制,確保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尋、質量可控。
2.保健食品不得宣傳當藥吃:加強特定標識監管,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標簽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3.網絡食品實名登記,出問題網站賠償損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
4.嬰兒乳粉配方必須註冊: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註冊。註冊時,應當提交配方研發報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
5.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全面加大處罰力度,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處罰起點由過去的2000元提升到5萬元,較嚴重的違法行為起點為10萬元。
6.實行首負責任制: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7.發現問題應立即召回: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食藥監部門認為必要的,可以實施現場監督。
8.銷售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並保存相關憑證: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9.禁止將劇毒、高毒用於農作物: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國家對農藥的使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推動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
10.經營企業應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