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不明原因引起群體性疾病的;
(三)食物和職業中毒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失控(即放射事故)的;
(五)預防接種、預防服藥後出現群體性異常反應或者群體性感染的;
(六)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七)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因素汙染食品、水源、物品、場所,可能引起群體性中毒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突發事件;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預防領導小組),負責統壹領導、部署、協調、檢查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工作;預防領導小組由政府有關部門、中直駐桂有關部門和駐桂部隊有關部門組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預防領導小組即轉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處理指揮部),政府主要領導人分別擔任預防領導小組組長和應急處理指揮部總指揮長。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有備無患、常抓不懈的方針,貫徹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分類指導、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則,建立信息暢通、反應快捷、指揮有力、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第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疫情報告、調查、控制、監督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的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下,承擔突發事件應急的有關工作。
工會、***青團、婦聯、紅十字會、愛衛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配合做好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準備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預防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並承擔下列日常事務工作:
(壹)擬定預防與應急準備的年度工作計劃;
(二)指導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制定;
(三)檢查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工作;
(四)收集、整理、分析突發事件信息資料;
(五)具體組織檢查信息網絡系統建設和運行情況;
(六)具體組織檢查經費落實和應急設備、設施、救治藥品、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儲備的情況;
(七)組織或者指導應急演練;
(八)完成預防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第八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設區的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自治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同時報設區的市和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壹)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二)應急處理專業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三)突發事件的預防、監測與預警;
(四)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和通報制度;
(五)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現場救助、控制等措施;
(六)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的分級與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八)有關專門知識宣傳教育的形式和內容;
(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和預備隊伍的建立、培訓和演練。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補充。修訂、補充後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單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報批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