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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鼓勵18至55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高校師生帶頭獻血,為樹立社會新風尚作出表率。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是獻血的監督管理部門,獻血管理機構負責辦理獻血管理的具體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宣傳工作的領導,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獻血宣傳活動,增強公民的無償獻血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獻血的公益宣傳。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教學計劃或者教學活動。第六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和捐贈獻血事業。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公民無償獻血累計超過1000毫升的;

(二)動員和組織獻血成績顯著的;

(三)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教育;

(四)為獻血或者資助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第二章血站第八條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證血站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九條血站的設立必須符合本省血站規劃,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場所、設施、設備、從業人員等條件。

血站的設立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血站從事采供血活動。第十條血站應當向社會公布獻血地址和電話,方便公民獻血,為獻血者提供各種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根據采血需要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采血點或者停放采血車時,應當事先與公安、建設等部門或者有關單位協商,公安、建設等部門或者有關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便利,並免收壹切費用。第十壹條血站應當在采血前向獻血者介紹相關獻血知識和註意事項,並免費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獻血者經健康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及時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其血液。

血站應當在血液檢測後20日內將檢測結果書面通知獻血者。

血站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獻血者的健康狀況保密。第十二條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嚴禁血站違反前款規定,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的血液。第十三條血站必須按照核準登記項目的範圍開展采供血活動,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采供血標準和操作規程;

(二)由合格的醫務人員采集血液;

(三)采集檢驗標本、采集血液和分離血液成分時,必須使用具有合法生產單位名稱和生產批準文號及有效期的壹次性註射器和采血器材,並按規定及時銷毀,記錄備查;

(四)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

(五)無償獻血的血液不得出售給單采站或者血液制品生產單位;

(六)血液的分離、包裝、儲存和運輸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七)供血範圍內的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及時供應,不得延誤,保證所發血液的質量、品種、規格和數量無誤。第十四條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血液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對血站采集的血液質量進行嚴格監測,並將監測結果報送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第十五條采供血車輛按專用車輛規定免交相關費用。第三章獻血第十六條獻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規模和臨床用血需求,制定年度獻血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本地區的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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