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我院在2005年10月前,全院每天的“醫療用氧”(以下簡稱“醫用氧”)隨采用了中心供氧站的方式但依舊全部是“瓶裝氣體醫用氧”,每天平均65瓶以上,壹個月支付經常超過5.6萬元以上。在“保證安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減少開支”的前提下,從2004年5月份開始著手“采購醫用液態氧,降低醫用氧成本”的立項工作。
二、中心供氧站瓶裝氧換液態氧的方案論證
1.液氧來源豐富。液態氧原料豐富和充足,河南省、鄭州市等地均有生產、銷售廠家和運輸企業。
2.貯存使用安全可靠。河南省內、鄭州市等多家企業已經使用。工藝流程簡單:液態氧貯罐——汽化器——供氧管道系統。雖然貯罐是低溫壓力容器,但是全國已有很多廠家生產和對應的國家安全標準比較完備,完全可以安全使用。
3.場地可行。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6]中無特殊規定而國家醫藥行業標準(YY/T 0187—94)4.1.2.2 關於“室外液氧罐與辦公室、病房、公***場所及繁華道路的距離應大於7.5 m”的規定,我們現有場地的空間完全適合。
按照規範,抓緊落實
1.設備招標。根據財務制度和國家《招標投標法》等規定及建設陽光工程的具體要求,於2004年5月9日進行了兩套“液體氧氣罐”(V=5.0 m3,P=0.8MPa,壹用壹備)制造和安裝的施工圖招標。價格從33.8萬元、34.7萬元、36.8萬元和工期、售後服務等條件中綜合考慮後選擇了“33.4萬元”(33.8萬元的優惠價)中標。於2004年11月22日進行了竣工後的總體驗收並同時交付使用。
2.采購液體氧氣。正準備購買液體氧氣裝罐時,突然涉及到“液體氧氣”是否是“醫用氧”的原則問題。就在此間,這個討論十分激烈,稍有不甚,就會有“工業用氧流入大醫院”的帽子被扣上的危險。經過幾個月的耐心期待,終於在2005年10月9日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國食藥監註[2005]484號)中明確了“醫用液態氧與醫用氣態氧壹樣,也必須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註冊後方可生產銷售”之規定,才使《河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豫食藥監註[2005]298號)有了肯定的指示。
3.招標采購。既然“醫用液態氧”是藥品,就必須按照“藥品”的規定進行招標,除了首先考慮到價格因素外,還必須註意到該產品的生產者是否具有《藥品生產許可證》和是否取得了國家《藥品GMP證書》及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中關於生產、經營、運輸等規定的條件。只有綜合考慮,才能使臨床使用放心,患者用著安心。經過招投標後,貨比三家,全面權衡,就近選擇了本市壹家完全符合條件的“醫用液態氧”生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