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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庫防火分區劃分可以不考慮冷藏間吧?有壹個冷庫疏散樓梯是不是不需

從防火的角度看,防火分區劃分得越小,越有利於保證建築物的防火安全。但如果劃分得過小,則勢必會影響建築物的使用功能,這樣做顯然是行不通的。防火分區面積大小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重要性、火災危險性、建築物高度、消防撲救能力以及火災蔓延的速度等因素。

我國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等均對建築的防火分區面積作了規定,在設計、審核和檢查時,必須結合工程實際,嚴格執行。

民用建築的防火分區

(摘自《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14)

5.3 防火分區和層數

5.3.1 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表5.3.1的規定。

表5.3.1 不同耐火等級建築的允許建築高度、層數、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 名稱耐火等級允許建築高度或層數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備註高層民用建築壹、二級按本規範5.1.1條確定1500對於體育館、劇場的觀眾廳,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單、多層民用建築壹、二級按本規範5.1.1條確定2500三級5層1200  四級2層600地下室或半地下建築(室)壹級—500設備用房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註:1 表中規定的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當建築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時,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倍;局部設置時,防火分區的增加面積可按該局部面積的1.0倍計算。

2 裙房與高層建築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築的要求確定。

5.3.2 建築內設置自動扶梯、敞開樓梯等上、下層相連通的開口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向聯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建築內設置中庭時,其防火分區的建築面積應按上、下層相連通的建築面積疊加計算;當疊加計算後的建築面積大於本規範第5.3.1條的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與周圍連通空間應進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墻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采用防火玻璃墻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時,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采用防火卷簾時,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3.00h,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與中庭相連通的門、窗,應采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2 高層建築內的中庭回廊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3 中庭應設置排煙設施;

4 中庭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5.3.3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隔墻分隔,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分隔。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本規範第6.5.3條的規定。

5.3.4 壹、二級耐火等級建築內的商店營業廳、展覽廳,當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並采用不燃或難燃裝修材料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置在高層建築內時,不應大於4000㎡;

2 設置在單層建築或僅設置在多層建築的首層內時,不應大於10000㎡;

3 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時,不應大於2000㎡。

5.3.5 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應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樓板分隔為多個建築面積不大於20000㎡的區域。相鄰區域確需局部連通時,應采用下沈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防火隔間、避難走道、防煙樓梯間等方式進行連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下沈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2條的規定;

2 防火隔間的墻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墻,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4.13條的規定;

3 避難走道應符合本規範第6.4.14條的規定;

4 防煙樓梯間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

5.3.6餐飲、商店等商業設施通過有頂棚的步行街鏈接,且步行街兩側的建築需利用步行街進行安全疏散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步行街兩側建築向對面的最近距離均不應小於本規範對相應高度建築的防火間距且不應小於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層均不宜封閉,確需封閉時,應在外墻上設置可開啟的門窗,且可開啟門窗的面積不應小於該部位外墻面積的壹半。步行街的長度不宜大於300m。

3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之間應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每間商鋪的建築面積不宜大於300㎡。

4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其面向步行街壹側的圍護構件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並宜采用實體墻,其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當采用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其耐火隔熱性和耐火完整性不應低於1.00h;當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於1.00h的非隔熱性防火玻璃墻(包括門、窗)時,應設置閉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進行保護。相鄰商鋪之間面向步行街壹側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0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h的實體墻。

當步行街兩側的建築為多個樓層時,每層面向步行街壹側的商鋪均應設置防止火災豎向蔓延的措施,並應符合本規範第6.2.5條的規定;設置回廊或挑檐時,其出挑寬度不應小於1.2m;步行街兩側的商鋪在上部各層需設置回廊和連接天橋時,應保證步行街上部各層樓板的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37%,且開口宜均勻布置。

5 步行街兩側建築內的疏散樓梯應靠外墻設置並宜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在首層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層商鋪的疏散門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內任壹點到達最近室外安全地點的步行距離不應大於60m。步行街兩側建築二層及以上各層商鋪的疏散門至該層最近疏散樓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7.5m。

6 步行街的頂棚材料應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其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00h。步行街內不應布置可燃物。

7 步行街的頂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應小於6.0m,頂棚應設置自然排煙設施並宜采用常開式的排煙口,且自然排煙口的有效面積不應小於步行街地面面積的25%。常閉式自然排煙設施應能在火災時手動和自動開啟。

8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外應每隔30m設置DN65的消火栓,並應配備消防軟管卷盤或消防水龍,商鋪內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層回廊均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步行街內宜設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9 步行街兩側建築的商鋪內外均應設置疏散照明、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和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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