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修改《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報批手續與壹般考古發掘相同,”內容。
2.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並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內容。
(二)修改《黑龍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對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響或損害其效能的,建設單位應采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補償。”
2.將第二十五條第壹款中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門”。
(三)修改《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四條中的“規劃、計劃、土地、銀行、工商等部門”修改為“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
2.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對侵害周圍居民生活環境而又沒有切實措施消除汙染的項目,不得批準開辦。”內容。
(四)修改《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林區開辦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必須征得所在施業區林業單位的同意,向有審批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局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營業執照。”
(五)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商檢”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
2.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內容。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六)修改《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從事經營性港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應當向當地港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當地港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發給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
2.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應當按期到原批準機關辦理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審驗手續。”內容。
(七)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將第十條第壹款第三項修改為:“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3.刪去第十二條第壹款。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未辦理跨區備案手續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至壹萬元的罰款。”
(八)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內容。
(九)修改《黑龍江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壹條第壹款中的“經縣、市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逐級審查後,”內容。
2.刪去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憑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內容。
(十)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六條第壹款中的“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修改為“須經有審批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十壹)修改《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