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招生(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局、黨委宣傳部、各市、縣(市、區)招生(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局、黨委宣傳部、公安局、保密局,華北石油管理局招生(自學考試)委員會、教育培訓中心,冀中區黨委宣傳部、公安局、保密辦,各評卷點:
根據《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關於印發<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規定>的通知》(教考[2004]2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2號),結合我省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實際,制定了《河北省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各級教育、宣傳、公安、保密等部門要從講政治的大局出發,密切配合,各司其職,確保我省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萬無壹失。
附圖:河北省國家教育考試保密工作規定》和《河北省保守國家秘密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實行 "分級管理、逐級負責 "的原則。試卷(含答案及評分參考、答題紙、答題卡,以下簡稱試卷)印制過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和承擔試卷印制的國家統壹考試試卷印制單位(以下簡稱 "印制廠")****,省級保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試卷的運送、保管由省、市、縣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省、市、縣公安保密部門協助配合,在當地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配合做好試卷運送、保管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章 責任範圍
第三條 省、市、縣應成立試卷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同級招生、自學考試委員會領導。
第四條 省試卷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壹)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試卷保密室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全省試卷保密室建設與管理的工作制度;
(二)負責對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自學考試等評卷點試卷保密室和各市試卷保密室、定點印刷廠保密設施和安全措施的檢查指導;
(三)負責本單位和各評卷點試卷保密室設施建設和安全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市試卷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壹)負責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試卷保密室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全市試卷保密室建設的各項工作制度,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二)負責對所轄各縣區試卷保密室保密設施和保密措施建設工作的指導;
(三)負責本單位和評卷點試卷保密設施和保密措施的落實。p>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和保密措施的落實。
第六條 縣試卷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壹)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試卷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制定本縣試卷保密室建設的各項工作制度,落實保密室建設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三)負責維護保密室設施完好齊全,確保試卷安全,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發生;
第七條 各級保密領導小組負責對試卷保密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業務、安全保密教育,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應急處理能力;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追查處理竊密、重大失密、泄密事件;負責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報告情況。報情況。
第三章 試卷印制的安全保密
第八條 國家教育考試全國統壹試卷由國家教育考試機構或省級教育機構印制,必須在國家保密局批準的定點印刷廠印制。雙方應簽訂安全保密、印刷質量協議。負責試卷印刷工作的教育考試機構應在印刷工作開始前將印刷項目、時間等報同級保密部門、上級考試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對定點印刷廠承擔試卷印刷工作期間的監督檢查職責,必須派住定點印刷廠的監印人員參加考試。
(壹)報考監印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二)成考監考員的職責是:
1.監督檢查定點印刷廠安全保密工作的落實情況,對不符合規定的操作環節,責成定點印刷廠及時整改,並將工作情況及時報告派出教育考試機構;
2.檢查試卷及相關資料的印刷質量;
3、遵守國家保密規定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的保密規定及相關措施,接受教育考試機構和定點印刷廠的安全保密教育。
第十條 承擔試卷印刷工作的定點印刷廠應對本廠試卷及有關考試資料的安全保密負責,除必須具備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全國統考試卷定點印刷單位保密工作基本標準》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本廠(本廠封閉區,下同)與外界應有高墻隔離,非生產人員不準進入生產區。生產工人不得進入其他車間,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存放試卷的場所。嚴禁從廠區向外運輸任何物品。加強對車間門窗、下水道、排水溝等特殊部位的監控。
(二)凡接觸試卷及相關材料的定點印刷廠工作人員應強制入廠。
1、考試人員必須經過審查,並具備下列條件:
(1)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2)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定點印刷廠安全保密制度;
(3)身體健康。
2.考試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考試人員不準出廠。因公、因傷、因病必須出廠的,必須經廠高考負責人和教育考試機構主管印刷人員***同意,並有兩名以上安全保衛人員同行。
(2)嚴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不會客、不通信、不打電話、不串車間、不討論與試卷有關的問題。非考試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廠區。如需進廠辦理公務,必須征得高考負責人同意,到指定地點會談,會談時需有三人以上(包括本廠高考負責人或教育考試機構監印人員)在場。
(三)廠內生產區、試卷庫、廢紙庫、生活區能隔離;生產、生活設施維護良好,主要設備有自行維修能力;備品、備件充足;消防器材齊全。
(四)有足夠的保衛人員,確保試卷安全保密。
公安機關要加強廠區周邊巡邏防範,切實提高社會治安防控能力。
廠區由高考工作人員組成內防隊伍,負責廠區的安全保密工作,負責車間門口,單獨設立試卷庫、廢紙庫,並落實內保人員晝夜值班。
值班巡邏人員要有詳細的值班巡邏記錄。
(五)嚴禁個人將無線電話、對講機、手機等通訊工具以及具有錄像、錄音功能的設備帶入廠區。考試人員使用廠內專控電話必須經考試負責人同意,並指定兩人在場對電話內容進行記錄(錄音)。廠區內應安裝能覆蓋整個廠區的無線信號屏蔽設備,並保證進場考試期間連續開機工作。
(六)設立保密室,專櫃保管試卷清樣、校樣、印版、紙型、底片等物品,專人負責試卷庫、廢卷庫等涉及試卷及相關資料安全的場所,並制定相應的保密管理制度。
(七)生產過程之間必須履行嚴格的交接手續,嚴格核查生產用紙和成品的廢頁數量。廢頁、殘頁必須清點、登記,在教育考試機構進考場監考人員的監督下,由印刷人員當天銷毀,銷毀的成品及其他與試卷有關的材料必須經教育考試機構進考場監考人員批準。
(八)嚴禁在車間、倉庫區域內使用明火、吸煙。
(九)必須對室外設備、車輛、人員進行檢查。
(十)註意安全保密教育,嚴格管理。嚴格審查高考考務人員和公安人員負責外圍安全保密工作的情況,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保密教育,檢查安全保密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十壹條 試卷包裝封面必須標明涉密標識,並註明包裝材料的解密時間,試卷包裝必須用專用密封條密封。印有試題內容的答題卡與試卷要求相同。
第十二條 試卷樣品進廠後,應嚴格履行試卷及相關試題材料等制成品的交接手續。教育考試機構、指定印刷廠必須有專門的交接記錄表,由專人負責接收。各環節負責人必須在交接記錄單上記錄交接材料的名稱、數量、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並簽署本人姓名。做到 "誰經手、誰簽字、誰負責"。
第四章 試卷運送的安全保密
第十三條 省教育考試機構委托定點印刷廠負責將試卷從定點印刷廠運送到市教育考試機構,並負責運送過程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市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從市教育考試機構到省評卷點之間的運送工作,並對運送工作的安全保密負責;縣教育考試機構負責試卷從市教育考試機構到縣教育考試機構之間的運送工作,並對運送工作的安全保密負責。
第十四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指定壹名主要負責人負責試卷運送工作。
第十五條 試卷運送必須做到
(壹)運送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並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途中免檢手續;
(二)密封車運送,人卷分離時需配備押運車輛;
(三)由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帶隊(從定點印刷廠到市區,由定點印刷廠警負責),公安(或武警)人員參加。單車三人以上押運,兩車以上押運按每車不少於兩人計算;
(四)無論何種情況,送試卷途中押運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五)嚴禁乘坐與試卷運送無關的人員運送試卷,或乘坐與試卷運送工作無關的物品;
(六)使用火車運送試卷時,應乘坐軟臥車廂 必須有公安(或武警)人員參加;
(七)需要郵寄試卷的,按航空郵寄部門的有關要求辦理;
(八)隨時向同級教育考試機構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的情況,必要時向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公安保密部門報告試卷運送途中發生的異常情況。
第十六條 試卷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二)遵守國家和教育考試機構的安全保密制度;
(三)身體健康。
第五章 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密
第十七條 省、市、縣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在國家統壹考試開考前建立試卷保密室,存放國家統壹考試絕密試卷。考試實施期間,市、縣試卷保密室與答卷保管室同時使用。
第十八條 市、縣試卷保密室設在教育局機關或招生考試機構院內(縣級試卷保密室視情況也可設在中學或考點),應避免進出場所的復雜性。
第十九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設在教學樓二樓以上,必須具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該室必須是鋼(或磚)結構的套間,套間外屋供值班巡邏人員使用,內屋用於存放試卷,內外屋之間的隔斷必須具有防盜功能,並保證外屋能觀察到內屋情況。內外屋之間應當安裝防盜門,防盜門應當是經公安部門批準生產的產品。
第二十條 紙房的窗戶與內外屋之間的隔斷或者觀察窗應當裝設防護網等防盜設施,防護網采用直徑大於8mm的鋼筋防護網或者采用直徑大於12mm的螺紋鋼筋,橫向間距不大於100mm,縱向間距不大於500mm,制成護欄,用膨脹螺釘固定在墻上。
第二十壹條 試卷室必須安裝紅外線報警器,試卷存放期間,除取存放試卷外,報警器必須保持開啟狀態,具備與110聯網的條件。
試卷保密室必須配備視頻監控設備,確保試卷保管期間,對試卷保密室屋內的通道、鐵櫃、窗戶等部位實施全過程監控,並存儲所有監控信息。有條件的可在全市聯網,對各區縣試卷保密室實施實時視頻監控。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的監控信息,由教育考試機構至少保存半年至考試結束。
第二十二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配備鐵皮櫃,科目數以能滿足存放全部試卷為準。如試卷數量過多,鐵皮櫃無法存放,也必須存放在內室保密室。
第二十三條 試卷保密室至少有兩把鎖,分別為:內室門鎖和鐵皮櫃門鎖,鑰匙由專人負責。
條件允許時,還應用鐵櫃密碼。鐵櫃密碼的掌管人不得同時掌管鐵櫃鑰匙。
試卷保密室在非試卷保存期間壹般不得挪作他用。如確需挪作他用,在下次啟用前必須更換屋內門鎖和鐵櫃密碼鎖,必須更換密碼。
第二十四條 試卷保密室必須配備幹粉滅火器,必須安裝程控電話、空調。試卷保密室的設置應考慮到值班巡邏人員就餐、飲水、衛生等方面的方便。
第二十五條 省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市、縣級試卷保密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和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每次使用前須經教育考試機構自查並報同級公安、保密部門檢查批準,同時報省教育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須經上級教育考試機構驗收和保密部門檢查驗收。考試機構備案;使用期間接受高等學校考試機構、公安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壹)負責人2名,其中1名必須是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
(二)值班巡邏人員4名以上(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
(三)有密碼櫃的,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密碼);
(四)有保密櫃的,則需安排專人掌管密碼(不含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考人員),密碼部分可分別由兩人掌管。
第二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值班巡邏人員和鐵櫃密碼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二)當年無直系親屬參加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或考試機構、高等院校的考試,正式在職在編人員和公安(治安)人員。在編人員和公安(或武警)人員;
(三)身體健康。
第二十八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職責:
(壹)全面負責試卷保密室保管試卷期間的安全、保密工作;
(二)試卷保密室房屋鎖鑰匙壹人負責,鎖鑰匙另壹人負責;
(三)負責試卷的接收、保管和分發工作。接收、分發試卷時應當面清點試卷袋數,核對科目,檢查試卷袋的密封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接收、分發記錄(見附件二)。
第二十九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壹)全天候、實時監控試卷保密室內的情況;
(二)負責試卷保密室的安全保衛工作,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試卷保密室外圍的安全保衛工作,每次半小時應派出兩人對試卷保密室外圍進行全面檢查,並做好詳細的值班記錄。全面檢查,並做好詳細的值班巡視記錄。
(四)隨時向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報告保密室情況。
第三十條 試卷發生泄密、損壞或其他影響試卷正常考試的情況,試卷保密室負責人應報當地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批準,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對接觸泄密試題內容的人員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隔離。
第三十壹條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上崗前應接受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試卷收發要求和程序。每次接收、整理、分發等工作,必須逐袋清點,符合要求的辦理相關手續。要特別註意對備用試卷袋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縣教育考試機構在考試開始前保管試卷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天。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確需超過兩天保管時間的,應經省教育考試院批準。
第三十三條 自試卷到達考區後,當地教育考試機構必須安排專人晝夜在試卷保密室值班巡視,應有詳細的值班記錄(見附件壹)。
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和值班巡視人員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壹)值班期間嚴禁在試卷保密室會客、吸煙、飲酒、進行娛樂活動、私用電話;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試卷保密室;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開試卷的密封包裝;
(四)不準打開試卷的密封包裝;
(五)不準進入試卷保密室。p> (四)不準將試卷保密室的鑰匙轉給他人或相互轉借,不準泄露密碼;
(五)不準向他人索要試卷保密室的大門鑰匙和鐵櫃鑰匙,不準代領試卷。
(六)在試卷保管期間,未按規定將試卷安全情況逐級上報教育考試機構的。
第三十四條 進入試卷保密室內室或開啟試卷鐵櫃時,應由兩名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同時在場,並有值班巡邏人員監督方可進入或開啟。
第三十五條 試卷保密室值班巡邏人員無意外情況或未經試卷保密室負責人同意,不得接觸試卷。
第三十六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當地教育行政、公安、保密部門應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半天對試卷保密室進行壹次全面檢查。
第三十七條 試卷保密室使用期間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件,應立即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考試院、公安、保密部門報告,並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防止擴散。同時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上報教育部。
第三十八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確定壹名主要負責人分管試卷保密室工作,並監督本實施細則的執行。試卷保密室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制定具體、完備的工作規章制度,並張貼上墻。
第六章 評卷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條 省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設立答卷保管室(高校評卷工作也可設在高校內),用於評卷期間保管國家教育考試答卷。
第四十條 省答卷保管室的建設必須符合保密要求,並經省公安、保密部門檢查驗收合格。評卷期間,答卷存放室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管理(設在高校的答卷存放室由高校負責管理),接受上級教育考試機構、同級公安、保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壹條 答卷存放室必須是鋼混(或磚混)結構的房間,具有防盜、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備鐵門、鐵窗,鐵門應配備兩把鎖。房間內應安裝報警視頻監控設備,並確保設備在答卷存放期間始終處於工作狀態。答卷存放室存放答卷至評卷結束的監控數據,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在考試成績公布後至少保存半年。答卷存放室的設置應當考慮到值班人員能夠隨時觀察答卷存放情況,並應當考慮到飲食、飲水、衛生等方面的方便。
第四十二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確定壹名主要負責人分管答卷保管工作(高校答卷保管室應當由壹名校級負責人分管答卷保管室工作),督促本工作規定的落實。
第四十三條 答卷保管室應有詳細的值班巡視記錄(見附件壹)。
第四十四條 答卷存放室使用期間,人員配備如下:
(壹)負責人2名,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評卷單位選派;
(二)值班巡視人員4名以上(不含答卷存放室負責人)。
第四十五條 答卷存放室負責人和值班巡視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當年正式在崗的省級教育考試機構、高等院校和公安(或武警)人員,且無直系親屬參加當次考試;
(三)堅持原則,忠於職守,嚴守紀律,工作認真負責;
(四)身體健康。
第四十六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職責:
(壹)全面負責答卷保管期間答卷保管室的安全保衛和保密工作;
(二)持有答卷保管室鑰匙;
(三)負責答卷的接收、保管和分發工作。收、發答卷時,應親自清點袋數,核對科目,檢查封袋情況,履行交接手續。填寫收發記錄(見附表二)。
第四十七條 值班巡邏人員的職責:
(壹)晝夜值班,對答卷存放室進行實時監控;
(二)負責答卷存放室的安全保衛工作,填寫值班記錄表;
(三)負責答卷存放室周邊的安全保衛工作,每小時應派兩人對存放室周邊進行全面巡查,並做好詳細的值班記錄;
(三)負責答卷存放室的安全保衛工作,每小時應派兩人對答卷存放室周邊進行壹次全面(三)負責答卷存放室的安全保衛工作。
(四)隨時向答卷存放室負責人報告答卷存放室情況。
第四十八條 對漏封、損壞或其他影響答卷正常評閱的情況,答卷保管室負責人應當報經有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批準後,指定專人(兩人以上)進行技術處理,並如實記錄有關情況。
第四十九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視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安全保密教育,學習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熟悉答卷收發要求和程序。
第五十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邏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壹)值班期間嚴禁在室內會客、吸煙、飲酒和進行娛樂活動;
(二)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室內;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打開答卷密封包裝;
(四)不得將所掌管的答卷存放室鑰匙轉借他人或相互委托;
(五)拒絕他人使用答卷存放室鑰匙,拒絕他人代領答卷。
第五十壹條 答卷存放室使用期間,省教育行政、公安、保密等部門應當成立聯合檢查組,每天對答卷存放室進行全面檢查。
第五十二條 答卷保管室使用期間發生國家統壹考試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應立即向省教育考試院、公安、保密部門報告,並立即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第五十三條 答卷保管室負責人和值班巡視人員不執行本工作規定,發生答卷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追究其直接責任。
第七章 評卷和考試成績的安全保密
第五十四條 評卷和考試成績相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和評卷高校負責。嚴禁泄露考生信息、考試信息和未經正式公布的評卷信息。
第五十五條 參與評卷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不得向外界透露評分進度及有關情況。未經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同意,不得查詢考生分數,不得更改考生分數。發現篡改考試成績的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計算機操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更改考生的考試成績。
第五十六條 做好機房和計算機硬件設備的安全維護工作,防止黑客惡意攻擊或自然災害,確保數據安全。
第五十七條 經教育考試機構負責人授權的工作人員方可使用內部網絡,未經授權的人員不得操作、使用內部網絡內的任何計算機。
第五十八條 考試數據實行備份制度。成績數據庫由數據管理員和系統管理員同****。數據管理員每天定時備份數據。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密碼應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掌管,重要計算機的密碼必須有三人以上***同掌管。
第八章 新聞宣傳安全保密
第六十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實行新聞發言人考前考後制度。新聞發言人由教育考試機構指定。考試信息應當由新聞發言人及時、準確地向新聞媒體提供,其他任何個人和部門無權發布。任何新聞媒體不得以任何方式對考試過程中發生的事件進行炒作。
第六十壹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在宣傳工作中不得泄露涉及具體試卷印刷地點、發送時間、運輸路線、保存地點、評卷地點等內容。
第六十二條 考試期間,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公布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考試結束後,不得向任何媒體提供或公布試題評分細則。
第六十三條 試卷評閱結束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成績。
第九章 報告制度
第六十四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向上壹級教育部考試機構報告下列情況:
(壹)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值班安排情況;
(二)試卷清樣(或試卷)、答案、評分參考等材料接收情況;
(三)試卷印制情況;
(四)試卷的運送;
(五)試卷的考前保管;
(六)考試的實施;
(七)答卷的運送和保管;
(八)評卷期間。
第六十五條 各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按照上級教育考試機構的要求報送有關安全保密信息。
第十章 獎懲
第六十六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壹的個人或集體,應當給予獎勵:
(壹)在危急情況下保護試卷安全的;
(二)對試卷泄密或被非法竊取的情況及時制止、報告並采取補救措施,避免或減輕損失的;
(三)壹貫嚴守試卷秘密或者長期對試卷保密工作進行管理,事跡突出;
(四)在有關試卷保密的專項活動中,為維護試卷安全做出重大貢獻。
第六十七條 試卷管理人員和值班巡視人員不執行本實施細則,玩忽職守,發生試卷泄密、被盜、損毀、塗改等重大事故的,視情節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凡保密室建設和管理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取消當年設立考點的資格;試卷保密室工作出現問題的,除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外,取消當年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六十九條 試卷保密工作發生重大事故,除追究當事人的直接責任外,還將追究分管領導的相關責任和主要領導的領導責任。
第十壹章 附則
第七十條 高考、省內協作考試、省考和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社會考試、普通高中畢業會考、初中畢業生學業考試等非全國統壹考試科目的試卷印制、運輸、保管、評閱等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可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實施細則》,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要求。
七十壹、本實施細則由省招生委員會辦公室、省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凡以前下發的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壹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所稱 "市 "為市,"縣 "為縣,縣級市、區的《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