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廣告審查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審查決定,並將審查批準文件抄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廣告審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批準的廣告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轉讓廣告審查批準文件。
第四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廣告監督管理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對涉嫌從事違法廣告活動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詢問涉嫌違法的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調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要求涉嫌違法的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文件;
(四)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廣告有關的合同、單據、賬冊、廣告作品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涉嫌違法廣告直接有關的廣告物品、經營工具、設備及其他財物;
(六)責令暫停發布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涉嫌違法廣告;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監測制度,完善監測措施,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違法廣告活動。
第五十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大眾傳播媒介廣告行為規範。
第五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時,當事人應當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廣告監督管理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號碼、郵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舉報人。
有關部門應當為投訴人和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四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違反本法規定,發布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虛假廣告和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