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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管轄的101個罪名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職務犯罪分別由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範圍比原來檢察院管轄的職務犯罪範圍更大,既包括檢察機關管轄的相關犯罪,還包括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前由公安機關管轄的部分犯罪。紀法思享現將有關規定作系統梳理。

《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第26條至第31條和第52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務犯罪調查職責,***涉及101個罪名,但這些罪名並非全部由監察機關單獨管轄,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監委專屬管轄49個罪名?

包括14個貪汙賄賂類犯罪,35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類犯罪,均由監委管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立案偵查。

2。?監委與公安***同管轄38罪名?

就***管罪名而言,犯罪主體是否屬於公職人員,是確定其管轄機關的主要依據。公職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之外的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公安機關等進行偵查。

3。?監委與檢察***同管轄14罪名?

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14個罪名,壹般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

監察體制改革後重要規定有:

01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壹)》,新增“危險作業罪”;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調整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將“食品監管瀆職罪”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幅度作出調整。

02

2022年2月,國家監委印發《關於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等4類案件的追訴標準。

03

2022年4月29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其中第10、11、12、76、77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5類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受賄罪、貪汙罪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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