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實施條例》在第26條至第31條和第52條規定了監察機關的職務犯罪調查職責,***涉及101個罪名,但這些罪名並非全部由監察機關單獨管轄,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監委專屬管轄49個罪名?包括14個貪汙賄賂類犯罪,35個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類犯罪,均由監委管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立案偵查。
2。?監委與公安***同管轄38罪名?就***管罪名而言,犯罪主體是否屬於公職人員,是確定其管轄機關的主要依據。公職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監察機關管轄,公職人員之外的人員涉嫌有關犯罪由公安機關等進行偵查。
3。?監委與檢察***同管轄14罪名?對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14個罪名,壹般由檢察院立案偵查,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立案調查。
監察體制改革後重要規定有:
01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壹)》,新增“危險作業罪”;將“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調整為“強令、組織他人違章冒險作業罪”;將“食品監管瀆職罪”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幅度作出調整。
02
2022年2月,國家監委印發《關於辦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瀆職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明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等4類案件的追訴標準。
03
2022年4月29日,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後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78種經濟犯罪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其中第10、11、12、76、77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等5類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采用與受賄罪、貪汙罪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相同的入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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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