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工業產品所得,可憑基層行政單位的證明上市出售。第九條國營商業、供銷社商業和其他集體商業以及持證商販必須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亮證明碼標價。農副產品購銷的國營商業談判,應按商業分工進行;不準擡高協議收購價格,與民爭購;協商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價格。
經營農作物種子、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和各種酒類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不準個人經營煙花爆竹;國營和集體單位上市銷售煙花爆竹,必須經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計量器具憑計量管理部門的檢驗認可證,方可在市場上銷售。第十條單位和個人經營舊自行車、舊衣服、舊機器工具、舊機動車船等。,憑有關證件可在農村集市或城市指定市場出售。第十壹條木材產區,木材不準上市;非集中產區個人所有的木材,憑基層行政單位證明,允許在當地市場銷售。
各種木制家具和其他木制品,憑基層行政單位出具的自有證明,允許在農村集市和城市指定市場銷售。第十二條在集貿市場行醫或銷售藥品,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藥衛生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第十三條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和個人經營的飲食業、食品加工和油坊、磨坊、面粉廠和豆腐廠,以及其他有證的個體工商戶和家庭副業經營者,可以在市場上購買原料和出售成品。第十四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市場上收購農副產品,但不得提價收購或者倒賣。第十五條除花店允許在店內銷售花卉外,其余花卉經營活動必須在指定的市場進行。花卉管理應嚴格遵守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嚴禁壹切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倒賣花卉。第十六條出售自養大牲畜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持有動物許可證、基層行政單位的證明和農牧部門的近期檢疫證明。
農村生產基層單位和農民個人憑基層行政單位證明,可以從外地購買自用大牲畜。
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允許單位或個人從外地收購大牲畜,在為當地生產服務的前提下,在當地銷售。
在集中產區收購大牲畜,須經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不準從事從外地買賣大牲畜並就地轉賣的活動。
不得屠宰有服務能力的大牲畜和有繁殖能力的母畜進行肉類經營活動。
在疫區或者政府劃定的疫區內,不得進行牲畜交易活動。第十七條單位或個人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經營允許上市的農副產品。
允許上市的工業品,集體企業和個體商販可以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範圍從事販運活動。
從外地來我省從事拐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有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才允許在指定的市場買賣商品。
在職員工不得從事拐賣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