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承擔獸藥(含獸用生物制品,下同)質量標準、獸藥實驗技術規範和獸藥審評技術指導原則的制定和修訂;承擔全國獸藥質量監督和獸藥違法案件的監督查處工作;負責獸藥質量檢驗和獸藥殘留檢驗的最終技術仲裁;負責獸用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和獸藥產品批準文號審查。
(二)承擔新獸藥和外國企業申請獸藥註冊的技術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3)承擔GMP和GCP、GLP的檢查驗收工作;組織省級獸藥監督機構資質認證;指導省級獸藥監察所和相關獸藥生產企業的質量檢驗工作。
(四)承擔獸藥殘留標準的制修訂工作;承擔獸藥殘留的監測工作;開展獸藥殘留檢測;承擔國家獸藥殘留參考實驗室和省級殘留實驗室的技術指導。
(五)承擔獸用器械標準的編制、修訂、檢驗和試驗;承擔全國獸醫器械質量監督工作。
(六)承擔獸藥檢驗標準物質標準的編制和修訂工作;負責獸藥標準物質的研究、制備、校準、鑒定和供應。
(七)承擔獸藥風險評估和安全性評估;承擔壹類、二類獸用病原微生物(病毒)的檢驗和生產條件的審查;負責國家獸用微生物菌種(毒、蟲)的保藏、供應和管理,承擔行業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八)參與獸藥和獸用器械管理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開展相關檢驗技術研究、行業技術培訓和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承擔獸藥和獸醫器械的綜合評價工作;跟蹤了解獸藥和獸用器械科研、生產、經營和使用信息,承擔相關信息發布工作。
(十)承辦農業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