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局機關行政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2)負責局機關的秘書事務;
(3)負責局機關來信來訪工作;
(4)負責局機關的後勤管理工作;
⑸負責局系統的財務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綜合管理辦公室
(1)負責規劃管理審批的日常運作和協調;
(二)負責市、局重要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監督和考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內部管理;
(3)負責閘口規劃審批收發文件管理,規劃審批業務檔案管理;
(4)負責閘口分局的信息管理;
⑸負責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和公眾參與;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3)計劃部
(1)負責編制閘口城市規劃、
(二)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鄉規劃計劃和任務,組織制定全市城鄉規劃資金計劃;
(三)負責組織制定城市規劃的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管理閘口城市規劃成果,宣傳閘口城市規劃(交通、市政除外);
(四)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本級和跨分局(交通、市政除外)的各類城市規劃,組織城市規劃的戰略和政策研究;
(五)協助編制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和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和專業規劃;
[6]負責城市規劃行業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南京市城市規劃協會的聯系和指導;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縣、鎮規劃辦公室(城鄉規劃辦公室)
(壹)負責城鄉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的編制;
(2)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鎮規劃計劃和任務;
(三)負責組織制定城鎮規劃的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城鄉總體規劃相關政策研究;
(4)負責閘口鎮規劃的宣傳工作(交通市政除外);
⑸負責指導和配合縣域編制縣域總體規劃,指導和推動郊區縣域各類村鎮規劃和涉及村鎮的專項規劃的編制;
[6]負責縣轄區內市規劃局審批的市權以上重大項目的規劃管理,對縣及郊區村鎮的規劃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5)土地利用規劃辦公室
(1)負責閘口的規劃選址、土地管理和綜合協調;
(2)負責組織規劃選址、土地利用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範的制定;
(3)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外部管理;
(4)負責跨區域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市政除外);
⑸負責管理市規劃局職責範圍內涉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和土地儲備的事項;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6)市規劃辦公室
(1)負責閘口交通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二)負責組織涉及交通和市政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範的制定;
(三)負責組織編制市本級及跨分局的交通市政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市內、城南及其他轄區的交通市政城鄉規劃,協助編制其他相關規劃,負責閘口交通市政城鄉規劃編制的宣傳;
(4)負責市中心、城南及跨區域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
⑸協助轄區內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監督和規劃驗收;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7)測繪管理處(南京市測繪管理處)
(壹)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測繪發展的規劃、計劃和任務,組織制定測繪專項資金計劃;
(2)負責綜合地圖供應管理和測繪成果動態更新;
(3)負責建設工程竣工測量的管理;
(四)負責測繪成果審批和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監督和指導公眾版地圖、公開展示地圖等各類專題地圖的編制,協助編制全市地籍和房產測繪規劃;
⑸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和測繪違法行為的查處;
⑹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的管理;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八)法規監督司
技術法規中的責任:
(壹)負責組織研究起草與城鄉規劃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負責建築管理的政策研究和規劃審批中制度規範的制定;
(2)負責規劃管理口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管理;
(三)負責城市規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負責規劃委托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監督檢查;
(四)負責本局的行政復議、應訴和聽證工作;
⑸負責局系統的規劃業務培訓、科學研究和業務調研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規劃監理的職責:
(壹)負責查處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違法建設行為;
(2)負責涉及違法建設審批後監管和查處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範制定;
(三)負責閘口規劃檢查驗收管理,市區規劃檢查驗收;
(4)負責閘口規劃管理審批的公示工作;
⑸負責城市建設管理規劃監察大隊的業務工作指導和檢查;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9)人事教育司
(壹)負責局黨組的相關工作;
(2)負責局機關系統的建立和管理;
(三)負責局機關系統幹部管理和局機關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四)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
⑸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南京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總工辦)
(壹)承擔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規劃委員會和專家會議;
(2)負責與南京城市雕塑指導委員會的協調工作;
(3)負責組織市政府重大項目規劃審批會議;
(四)負責組織局級規劃項目審批會議;
⑸負責局機關的規劃計劃管理和各類專家評審會的組織工作;
⑹完成總工程師交辦的相關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壹)黨委。
(壹)負責局黨群工作;
(2)負責局機關的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三)負責組織局機關政治理論學習和局黨組中心組學習,制定整體學習制度和計劃;
(四)負責局機關的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網站和城市規劃展示館的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12)監理辦公室
承擔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黨組交辦的各項紀檢監察任務。
(壹)負責紀檢監察案件的調查和信訪事項的核查;
(二)負責黨風、黨紀、反腐倡廉教育,組織制定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
(三)負責局機關系統的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牽頭組織對規劃管理審批案件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牽頭局系統的政風建設;
⑸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市直屬分行
負責鼓樓、玄武、下關、白下、秦淮區(河西地區除外)的規劃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2)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交通、市政規劃除外),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三)負責轄區內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下簡稱“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交通、市政除外),協助辦理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協助轄區內的規劃受理、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城東直屬支行
負責棲霞區和仙林區的規劃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城南直屬支行。
負責雨花臺區(河西地區除外)的規劃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2)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交通、市政規劃除外),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交通、市政除外),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河西分局直屬所。
負責河西地區的規劃和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江寧分局直屬所。
負責江寧區(仙林區除外)的規劃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浦口直屬分局。
負責浦口區的規劃和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六合直屬分局。
負責六合區的規劃和管理。
(1)及時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區政府和大單位的發展思路和建設意圖,積極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民服務;
(二)負責組織編制轄區內各類城市規劃,協助編制其他城鄉規劃;
(3)負責轄區內“壹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協助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
(4)負責轄區內的規劃受理,協助轄區內的規劃監察、行政復議、訴訟和聽證;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