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可以安裝假肢。需要在外地安裝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所需交通、住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職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巴中市人民政府
《關於貫徹國務院修改決定的通知》
符拔發[2011]27號
(二)關於住院夥食補助、醫療交通、食宿及支付標準。
按照省政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對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期間的夥食補助費和需在統籌地區外治療的交通住宿費補助如下:
1.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費補助標準按實際住院天數計算,統籌地區內每天補助20元,統籌地區外每天補助30元。
2.工傷職工因病情需要,經醫療機構證明治療,並報社保經辦機構批準轉往統籌地區外就醫的。所需交通費、食宿費在500元以內作為單程包幹;因緊急搶救、轉往統籌地區就醫等確需使用醫療機構搶救車輛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超過2000元的標準限額支付。
3.工傷職工自願轉到統籌地區外就醫,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按統籌地區醫療待遇標準支付工傷待遇;居住在統籌地區以外的工傷職工,在居住地(市、州)轄區內醫療機構治療的,按照統籌地區醫療待遇標準支付工傷待遇。因病需轉入統籌地區(市、州)就醫的,經批準後按統籌地區外就醫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4 .受傷職工轉往達州、南充、廣元、漢中四個市轄區治療,統籌地區醫療救治。
5.上述標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