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向境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不屬於向境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增值稅發票上沒有銀行賬戶的要求,但實際操作中,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車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銀行賬戶,即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和買方,與實際收到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相對應。貨物的實際收款或付款不得是第三方的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已經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的相關內容與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相壹致,由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票。
擴展數據:
公共和私人賬戶轉賬發票
從私人賬戶收到的錢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收到銷售款後,可以開發票,也可以不開,但必須記錄銷售情況;
2.收到個人還款後,直接沖賬;
3.收到向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款合同進行核算。
4.從公司賬戶向私人賬戶付款有幾種方式:
5.支付工資、薪金、勞務費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方不需要開具發票;
6.支付員工報銷,要求員工提供發票等報銷憑證;
7.必須有借款合同才能還貸款,零用現金可以直接還;
8.個人要支付貨款和服務費,需要去稅務局給公司開發票。
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