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機械。
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烤煙統稱煙草制品。第三條 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煙草專賣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區行政公署、市、縣(市、區)負責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受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壹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為主。
地方煙草公司負責轄區內煙葉、煙草制品的生產經營和企業管理工作。第四條 按照《專賣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有關規定,扶持和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和煙草制品生產,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經濟效益。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加強吸煙有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設置煙草廣告。第二章 煙葉種植、收購與調撥 第六條 煙葉種植實行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計劃管理。充分發揮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優勢,優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煙葉種植計劃。要積極推動煙草制品生產企業與煙葉產區聯合經營基地。第七條 煙草種值必須選用經省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煙草品種。煙草良種基地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煙草良種由省煙草公司管理,當地煙草公司組織供應。第八條 煙葉產區煙草公司通過與煙農簽訂經濟合同,規範種植、收購、交售行為。第九條 地方煙草公司設立煙葉收購點,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煙葉。收購單位必須取得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葉收購許可證,並在規定區域內收購。
煙葉收購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價格,對照煙葉實物標本,按合同約定收購全部煙葉,不得擡高標價或壓級壓價。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煙葉收購標準進行監督管理。第十條 煙葉、復烤煙葉實行計劃調撥,並執行國家調撥價格管理規定。
民族自治地方煙葉、復烤煙葉調撥在保證完成本省調撥計劃的前提下,經省級煙草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允許壹定比例的煙葉、復烤煙葉參加跨省調撥。
經營煙葉、復烤煙葉調撥業務的單位,必須經國家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煙草專賣經營許可證。第三章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運輸 第十壹條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必須依法取得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方可生產。
卷煙紙、濾嘴棒、煙塔、煙草機械生產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煙草制品生產企業不得違反規定向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收購卷煙紙、濾嘴棒、卷煙塔、煙草機械。第十二條 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的年度生產總量計劃,由省計劃部門根據國家計劃下達給各企業作為計劃基數,不準超計劃。在計劃執行過程中,省煙草公司應根據各企業產品的市場和效益情況進行調整。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可在年度生產總量計劃範圍內,對卷煙分等級、分品種生產指標進行適當調整。
計劃執行期間,民族自治地方煙草公司在省下達的年度生產總量計劃範圍內,可根據當地實際,提出生產計劃調整方案,經省煙草公司同意後,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卷煙、雪茄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標準,按工藝規範進行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減少煙草制品中的有害成分,並應采取有效的防偽措施,保護消費者利益。
卷煙、雪茄煙實行卷煙品牌許可證制度。第十四條 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由煙草公司統壹經營。 煙草制品批發單位應當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在沒有煙草制品批發單位的鄉鎮,受煙草公司委托,基層供銷社或國有、集體商業企業可以經營煙草制品批發業務,並按規定辦理手續。受委托的批發單位必須到指定的煙草批發站進貨。
煙草制品批發單位不得向無證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提供批發、零售貨源;不得在卷煙產地銷售煙草制品和倒賣提貨單。
對各類非法煙草制品批發市場,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