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付標準
壹級醫院200元,二級醫院600元,三級醫院900元。
報銷比例:
前提條件:
起付標準以上統籌支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壹級繳費人支付比例為:壹級醫院80%,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0%;
二級繳費人支付比例為:壹級醫院90%,二級醫院80%,三級醫院70%,三級醫院70%
註:同等情況下,二級醫院報銷比例比壹級醫院高10個百分點,最高不超過95%
普通門診
比例:50%
最高支付限額:450
城鎮職工
起付標準
壹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三級醫院900元。醫院:500元,二級醫院700元,三級醫院900元,社區衛生醫院400元
註:壹年內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降低100元,從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設置起付標準
報銷比例:
要求:
前提條件:起付標準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部分,報銷比例為:在職職工、城鎮職職工支付:
退休人員支付比例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3%,壹級醫院88%,二級醫院86%,三級醫院84%:
退休人員的費用:社區醫療中心為96.5%,壹級醫院為94%,二級醫院為93%,三級醫院為92%,其余費用由個人承擔。
普通門診
比例: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院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報銷60%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標準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