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壹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為補償勞動者因疾病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而建立的壹種社會保險制度。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員因病就醫發生醫療費用後,醫療保險機構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
醫療保險的報銷條件如下:
1.參保人員必須憑定點醫院醫生開具的處方,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2、參保人員在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目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參保人員就醫過程中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範圍和支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3、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部分,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按統壹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根據管理服務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