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資料和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的。違規使用社會保障卡已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如違規使用社會保障卡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可直接由社保經辦機構處騙取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