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專門管理麻醉藥品的人員職稱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對開具麻醉藥品的人員是有明確的規定的,必須是擁有處方權的醫師才有資格開麻醉藥品,且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在儲存麻醉藥品方面,需要使用保險櫃來儲存。
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憑執業醫師出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並將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或者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第四十七條 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專庫或者專櫃儲存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專庫應當設有防盜設施並安裝報警裝置;專櫃應當使用保險櫃。專庫和專櫃應當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擴展資料: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執業醫師應當使用專用處方開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單張處方的最大用量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對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仔細核對,簽署姓名,並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處方的調配人、核對人應當拒絕發藥。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的格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壹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進行專冊登記,加強管理。麻醉藥品處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藥品處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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