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第壹條 為規範食品安全抽樣檢 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 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 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 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第三條
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 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 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工作,並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 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 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 擔食品安全第壹責任人的義務,依法 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 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完善並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 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 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 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 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 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 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 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 指導規範。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 抽樣檢驗指導規範開展食品安全抽樣 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 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 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 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壹條
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 ,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 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 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並 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 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 壹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 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 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 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 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 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壹)風險程度高以及汙染水平 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範圍廣、消費量大、 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 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 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 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 旅遊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 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並 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 作重點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