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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免費發放藥品信息

日前,黑龍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確,除少數民族和特殊家庭外,邊境城市的人也可以生三胞胎。

前述《條例》明確規定,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在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了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六種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歸僑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居民的;夫妻雙方都是邊境地區居民;兩個女兒中有殘疾子女,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子女的;夫妻雙方為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俄羅斯族,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雙方為邊民的地區包括黑龍江省漠河、塔河、呼瑪、黑河市愛輝區、孫吳、遜克、嘉蔭、蘿北、綏濱、同江、撫遠、饒河、虎林、密山、雞東、穆棱、東寧、綏芬河(18邊境縣)

目前計劃生育法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壹個孩子。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黑龍江省的這壹生育政策比年初放開二胎的政策更加激進。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6月5438日+10月0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02年2月65438日+3月65438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對19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壹次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07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50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促進計劃生育,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合作、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六條各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農墾和森工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條例在農墾地區和森工地區的實施,並在業務上接受省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農業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對不履行計劃生育義務、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組織和個人,在評選綜合先進、確定綜合獎勵、晉升工作人員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

第二章生育調控

第十壹條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權利和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優生優育。

晚婚是男女雙方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三年以上的初婚;如果已婚婦女在達到晚婚年齡後生育第壹胎,則為晚育。

第十二條公民婚後依法生育第壹個子女,又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第十三條已生育壹個子女的已婚夫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歸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的;

(二)夫妻雙方或壹方是獨生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都是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都是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壹個孩子的;

(四)第壹個子女殘疾,經市(行署)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殘疾兒童鑒定組織鑒定,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子女的;

(五)特殊情況由省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都是人口不到1000萬的少數民族,其中壹方是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柯爾克孜族。依法生育壹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後,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第十五條夫妻經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為不孕癥,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壹個子女。

第十六條再婚夫妻,壹方沒有子女,另壹方依法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兩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再婚夫妻壹方因再婚已生育另壹個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第十七條在小城鎮建設中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兩年內可以適用農村居民生育規定。

第十八條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由雙方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對再生育申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或者香港、澳門、臺灣省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收養手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辦理。未經辦理收養手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批準再生育的,懷孕後因醫學需要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允許再生育。

第二十壹條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意外懷孕。

對不符合條件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妊娠。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我國母嬰保健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合生育的,不允許生育。

第三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提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普及避孕、優生優育等生殖健康科學知識,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預防或者減少出生缺陷。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和綜合利用衛生資源,建立健全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改善技術服務設施和條件,提高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六條公民有權選擇避孕方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

對於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試者的同意,並保障受試者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及環境檢查、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管結紮、輸精管結紮及技術常規、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政府予以保障。具體資金來源和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方式支付:

(壹)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二)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沒有用人單位但與原單位未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無用人單位且已與原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三)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人員已參加生育保險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其計劃生育手術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認因避孕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統壹組織發放和管理非經營性避孕藥具。

藥品監督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避孕藥具零售市場的檢查和監管。禁止生產和經營假冒偽劣避孕藥具。

第三十壹條符合生育條件的,可以施行輸精管結紮術或者輸卵管結紮術。

第三十二條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第四章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規劃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婦幼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人員。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做好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咨詢服務、提供統計信息、組織村(居)民參與計劃生育等工作。

鼓勵建立與計劃生育相關的群眾組織,提高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

第三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制,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托社區,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管理體制。

要把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村民自治的重要內容,實行村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條離開原工作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用人單位負責;沒有用人單位但與原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未終止的,由原單位負責;沒有用人單位且已與原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個體工商戶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城鎮非從業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由其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十八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人民政府為主。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農業、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組織應當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建設新型生育文化,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進步的婚育觀。

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體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國情與政策、人口知識教育、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四十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工作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如實、及時提供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資料,嚴禁弄虛作假。

建立人口信息交換系統。公安、民政、勞動、衛生、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應當相互提供相關數據,共享人口信息資源。

第四十壹條申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者兒童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出具收養人的生育證明。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予以有效保障。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計劃生育經費的增長幅度要高於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以保證國家確定的投入目標的實現。

建立多渠道融資體系。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做出貢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和邊遠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給予優先支持。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的投入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四十四條對從事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按規定由村(居)民委員會解決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

第五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四十五條員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天,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延長至180天,假期工資照常支付,不影響任職、調資和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四十六條落實避孕措施的職工按下列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任職、晉級、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獎勵:

(壹)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兩天,不得安排七天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輸精管結紮術、輸卵管結紮術的,休假二十天;

(三)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天;

(四)實施其他避孕措施,按有關規定或醫生意見執行。

第四十七條對晚婚、晚育和落實避孕措施的農村居民,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依法生育壹個子女後自願停止生育的夫妻,由雙方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並報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下列優待:

(壹)自領證之月起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低於十元的獎勵費或給予相應待遇;

(二)優先發展社會救濟、扶貧、以工代賑、生產資料供應和技術培訓;

(三)優先安排農村宅基地。

第四十九條符合再生育條件,自願拒絕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優待外,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核後,給予不低於300元的壹次性獎勵費或相應待遇。

第五十條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規定退休時享受下列優待:

(壹)未實行養老保險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按退休費標準的5%發給養老金;

(二)實行養老保險的企事業單位職工,2000年2月1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本條例實施後退休的,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壹次性補貼;2000年2月1日及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壹次性發給相當於領取證時本人壹個月工資的補充養老保險金。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獨生子女死亡後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退休時除享受前款規定的獎勵外,由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壹次性補助;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幫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和其他有利於農村計劃生育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十壹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下列規定支付:

(壹)夫妻雙方都是職工的,單位各承擔50%;

(二)壹方是職工,另壹方無工作單位,或者喪偶的,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

(三)其他城鎮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沒有用人單位但與原單位的人事勞動關系未終止的,由原單位承擔;沒有用人單位且已與原單位終止人事勞動關系的,按照第(二)、(三)項規定辦理;

(五)農村居民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承擔。

第五十二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對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費、補助費、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按現行支出渠道解決。

第五十三條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應當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優待和獎勵,並退回已領取的獎勵費。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居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繳納五千元以上至壹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繳納三萬元以上至六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以上的,繳納六萬元以上至十二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村居民按照下列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壹)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繳納三千元以上至五千元的社會撫養費;

(二)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繳納壹萬元以上至三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三)生育第三個子女及以上的,繳納三萬元以上至六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六條夫妻與他人生育子女的,城鎮居民繳納12萬元社會撫養費;農村居民繳納6萬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壹方是農村居民,另壹方是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按照城鎮居民的征收標準征收。

第五十八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其他生育條件,但未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再生育的,繳納1000元社會撫養費。

第五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書面決定;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具體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從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未繳社會撫養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仍不繳納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職工違反本條例生育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男女雙方所在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

單位應當依法對違法生育的職工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

第六十壹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為他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實施假節育手術、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第六十二條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第六十四條幹涉他人實行計劃生育或者包庇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對不履行計劃生育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和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拒絕、阻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實施計劃生育管理過程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農村居民,是指戶籍在農村的人。

本條例所稱生育子女數,是指男女雙方生育、送養、收養的子女存活數。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03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1999 12 18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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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下午,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新條例將在我省全面實施。我省公民婚假、產假、護理假分別為15天、180天和15天。

婚假、產假、護理假、延長假期工資。

今天上午閉幕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根據規定,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享受婚假15天,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10天;按照本條例規定,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特殊情況可根據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同時規定節假日工資照常支付。

六種情況,兩個孩子的基礎上可以生壹個孩子。

規定明確,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兩個孩子。在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的基礎上,規定了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六種情形:夫妻雙方均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歸僑或者我國港澳臺地區居民,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居民,兩個女兒均有殘疾子女且醫學上認為生育健康子女,壹方或者雙方為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赫哲族、達斡爾族、柯爾克孜族、錫伯族。

條例根據我省實際,對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進行了微調。規定再婚前只能生育壹個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或者再婚前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婚後生育壹個子女。鑒於特殊情況,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獨生子女家庭繼續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規定,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期間,依法生育壹個子女後自願生育的夫妻,在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繼續享受法律法規規定的優惠政策。政府應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救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社會救助、醫療保健和養老服務等方面,對計劃生育家庭給予必要的優先和照顧。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救助。在國家鼓勵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子女期間,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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