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第壹,食品安全大於天。食品安全問題屢見報端,不僅極大損害了人民利益,也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食品生產企業必須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嚴格控制食品質量標準,切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履行社會責任。食品企業作為食品安全的第壹責任人,理應擔負起保護消費者健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責任。
《食品安全法》對各種食品安全問題都有處罰,所以這類問題的解決和處罰都適用《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第壹章第二條規定如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品菌落總數超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生產經營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