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行,開藥店必須要有註冊執業藥師,沒有執業藥師是不允許銷售藥品等情況的,所以最好是需要聘請執業藥師才能夠從事藥品銷售。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開辦藥店:1、依法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具體條件要看擬開辦藥店是在縣以上地區還是在鄉鎮或村,地區條件不壹定相同,要看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具體規定;2、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必須有固定的藥品經營場所,它應能滿足儲存藥品、不影響藥品質量、有利於開展藥品經營活動的壹般條件,不同地區對經營場所的面積要求可能不同;3、具有與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4、具有保證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需要制定符合規定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體要求主要指 GMP管理制度,具體要求主要參照GSP(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規定,並能認真落實這些工作準備,做到有據可查或可核查(即制度的執行情況要有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有效期屆滿的,重新審驗許可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有依法取得資格證書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二)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儲存設施和衛生條件;(三)有與經營的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規定,並符合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制定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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