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商品條碼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四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統壹管理全省商品條碼工作。
市、縣(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條碼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物品編碼機構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商品條碼的具體實施工作。
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建立信息查詢系統,及時公布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註冊、續展、變更、註銷信息,取得商品條碼印刷資格的單位、個人名單,經備案的中國商品條碼、境外註冊條碼等,方便公眾查詢;及時為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商品條碼技術服務。第二章 註冊、續展、變更和註銷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先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經核準註冊成為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後,方可使用商品條碼。
集團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單獨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七條 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按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
申請人應當填寫《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註冊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並提供復印件,提交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
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將申請材料報送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審批;初審不合格的,將申請材料退給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核準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取得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資格,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發給《中國商品條碼系統成員證書》(以下簡稱《系統成員證書》)。第八條 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為兩年。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廠商識別代碼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持《系統成員證書》以及營業執照或者相關合法經營資質證明的復印件,到物品編碼機構申請辦理續展手續。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逾期未辦理續展手續的,由物品編碼機構報請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核準,註銷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系統成員資格。第九條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持有關變更文件和《系統成員證書》到物品編碼機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第十條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經營的,應當停止使用商品條碼,並自終止經營之日起3個月內到物品編碼機構辦理廠商識別代碼註銷手續。第十壹條 被註銷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需要使用商品條碼的,應當重新申請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第十二條 遺失《系統成員證書》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物品編碼機構申請補發,物品編碼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確屬遺失證書的,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予以補發。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第三章 編碼、設計和印刷第十三條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國家標準編制商品項目代碼,設計商品條碼。
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編制商品項目代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物品編碼機構辦理備案手續。第十四條 商品條碼的印刷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省級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具有相應業務範圍的《印刷經營許可證》;
(二)具有保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的技術設備;
(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條碼印刷質量保證體系,並有效運行;
(四)具有商品條碼印刷質量檢測技術人員和出廠檢驗能力。第十五條 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承印登記、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等制度。鼓勵從事商品條碼印刷的企業取得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確認的條碼印刷資格,鼓勵獲準註冊廠商識別代碼的單位和個人委托獲得條碼印刷資格的印刷企業印刷商品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