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註冊申請包括新藥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進口藥品申請和補充申請。
藥品註冊,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藥品註冊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擬上市銷售的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進行系統評價,並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的審批過程。
新藥申請,是指未曾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的註冊申請。已上市藥品改變劑型、改變給藥途徑、增加新適應癥的,按照新藥申請管理。
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是指生產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經頒布正式標準的藥品的註冊申請。
進口藥品申請,是指境外生產的藥品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註冊申請。
補充申請,是指新藥申請、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申請或者進口藥品申請經批準後,改變、增加或取消原批準事項或者內容的註冊申請。
擴展資料: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藥品註冊管理工作,負責對藥物臨床研究、藥品生產和進口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委托,對藥品註冊申報資料的完整性、規範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
申請人在提出藥品註冊申請時,應當承諾所有試驗數據均為自行取得並保證其真實性。
申請人委托其他機構進行藥物研究或者進行單項試驗、檢測、樣品的試制、生產等,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合同。申請人應當對申報資料中的藥物研究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申請人應當對所申請註冊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提供在中國的專利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並提交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保證書,承諾對可能的侵權後果負責。
藥品註冊申請批準後發生專利權糾紛的,當事人應當自行協商解決,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司法機關或者專利行政機關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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