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3份
生產許可證復印件3份。(換證申請);
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投資者的資格證書或身份證復印件三份。
5.記錄在案的企業標準。(無國家標準的企業采用的企業標準)
6.生產加工場地的相關資料、平面圖(標準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及使用權證明三份。(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
7.周圍環境平面圖三份。
8.各功能室平面布置圖三份(標準尺寸、面積等主要參數)。
9.3份設備布局圖。
10.工藝流程圖(包括關鍵參數說明)3份。
11.治理結構圖3份。
12.當地環保部門出具的符合要求的證明(環境影響審批驗收報告或環保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復印件;
13.產品出廠檢驗報告、原始記錄、產品對比實驗報告、委托檢驗協議及報告。
14.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15.各種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文本和清單;
16.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清單及使用權證明(購買證明、合同或企業承諾書);
17.現行有效的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清單及文本;
18.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程序、作業指導書等工藝文件;
19.原輔材料、包裝材料、食品添加劑等產品供應商的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合格檢驗證明或者報告;
20.申請表格式文本(自行下載)
21.各類企業質量安全記錄(對應質量安全管理體系)
22.其他相關文件(如員工健康證、檢驗員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6月24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不需要許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審查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必要時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