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安全、保密、後勤服務、行政接待、應急管理等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組織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性制度和規範性文件;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相關規範工作;負責局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和咨詢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思想政治、組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青年、婦女、群團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和信息工作;辦理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和答復工作。
(3)財務科
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建議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相關統計管理工作;編制部門預算;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掛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就業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執行全市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政策,指導全市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研究生就業計劃。組織實施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外國人(不含專家)來我市就業政策並進行綜合管理;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承擔市就業工作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全市人力資源流動和市場發展規劃;擬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職業中介機構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和規範人力資源市場信息化管理;指導全市基層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建設;擬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意見。
(五)錄用調配科
貫徹執行人員調配政策,按規定承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援建地區、重點建設項目的人員選派和內部調動人員的安置工作;負責非學歷教育系統的留學回國人員工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爭上崗辦法並組織實施;根據增人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和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考試錄用人員工作。
(六)公務員管理科
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務員職務分類和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組織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公務員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回避、辭職與辭退辦法;負責公務員日常登記和檔案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任免工作人員和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有關事項;擬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處分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審核以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事項,指導協調政府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項;監督公務員依法行政。擬訂全市公務員培訓、在職教育規劃、制度和標準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公務員法律法規的實施;負責公務員信息管理和統計工作。
(七)軍轉安置科
落實軍轉安置幹部安置政策,擬訂人員安置方案,推動全市軍轉安置政策的落實;落實軍轉安置幹部培訓制度,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省、煙駐萊有關單位軍轉安置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協調安置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指導軍轉幹部自主擇業軍管服務工作;負責企業軍轉幹部的穩定工作。
(八)教育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和辦法,指導全市勞動者在職技能培訓工作;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職業培訓機構和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就業工作;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監督實施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政策和辦法;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和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考核、認定的政策、辦法;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有關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審批和管理;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推薦、選拔和培養;負責學科帶頭人的推薦、選拔和培養;負責政府特殊津貼、有突出貢獻專家和管理服務對象的推薦申報工作。
(九)勞動關系科
擬訂勞動關系調整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辦法,提出規範收入分配的建議和措施;發布企業工資指導線、最低工資標準並組織實施;發布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指導和監督工資總額分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組織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改制重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和企業職工因病退休的審批工作;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搞好勞動關系的協調,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措施。
(九)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調制度,制定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規劃,參與有關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評選工作。
(十)工資福利科
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發的審核工作;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的確定和工齡的計算;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的計算。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工作;參與指導、協調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三)擬訂醫療、生育、工傷保險個人賬戶管理辦法;擬訂醫療、生育、工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擬訂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的規範和支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資質標準、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二)工傷科
擬訂全市工傷認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進行調查核實,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擬訂勞動鑒定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工傷認定、職業病鑒定、傷殘等級鑒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主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基本養老保險費率、費基和征繳政策;擬訂基本養老金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的實施辦法;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管理辦法;制定社會化養老保險管理和服務發展規劃;制定基本養老保險服務發展規劃;制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制定全市失業保險條例和辦法;制定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和患病、生育、死亡待遇領取辦法,建立失業預測預警制度,制定預防、調節和控制大規模失業的規定;按照政策規定核定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補貼。(為失業人員提供職業培訓補貼。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發展規劃、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征地方案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批辦法,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規劃和辦法;擬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和經辦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單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政策和制度的情況;建立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基金管理方面的重大案件。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資格標準,確定投資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負責全市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管工作。負責局系統稽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