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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謊言:劉醫生是騙子?

新聞報道重大失實的原因分析——劉醫生受審(2009-08-04 17:43:27)[編輯][刪除]

標簽:劉洪章劉洪章案劉太壹劉太壹案中國新聞周刊顏冬雪雜談分類:健康

記者閆冬雪妳好!

看了您在《中國《新聞周刊》》(2009029)上發表的文章《審判劉醫生》,我不得不說,這篇文章存在重大錯誤,也有很多文章進行了分析。

媒體終於發聲,中國《新聞周刊》歪曲“審判劉太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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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文章“審判劉醫生”是壹個大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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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成之子王剛反駁陳祖嘉謊言的公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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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對劉洪章案件的處理不存在過錯——壹位知情法律專家就《中國新聞周刊》的報道回答了壹位網友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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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周刊》作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權威媒體,發生這樣的重大失誤令人遺憾。而且這篇文章被很多重要媒體轉載,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恐怕案件真相出來後,相關媒體會相當被動。

我從新聞報道的真實性、公正性、輿論導向三個方面來談談這些重大失誤的原因,供大家參考,希望在新的後續報道中加以改進。

新聞報道的真實性

(1)記者應對其報道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報道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得捏造新聞,歪曲或誇大事實。

本文開頭說的是{ 2007年2月65438,在《中國新聞周刊》第47期“瘋狂的健康”系列文章中,本報記者曾以“劉醫生”的形式,曝光了劉洪章父子並非“闖禍”,而是正處於事業巔峰。壹年多過去了,本刊已經接到了好幾個收到“治太恩惠”的人打來的電話和來訪。令人驚訝的是,其中壹些訪問者甚至已經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但他們仍然試圖為“劉醫生”辯護,我希望這本雜誌可以告訴他們,“劉醫生”的理論仍然有壹些道理——他們純粹是要求繼續被騙。}

這段話清楚地表明,記者在調查之前就已經下了結論,先入為主的觀點很難保證客觀性和真實性。另外,這段話的邏輯也有問題。壹個已經“知道自己被騙”的人,為什麽還要為“劉醫生”辯護?“受害者”怎麽又變成“醫生太粉絲”了?

(2)信息來源必須真實可靠。要深入新聞現場收集第壹手資料,保證新聞要素的準確性;未經證實的信息應予以說明;除了需要對信息保密之外,還應在報告中註明信息來源。

讀了《審判劉醫生》的原文,文章中對案件的主要描述基本都來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檢察院和法院這兩個對案件最有權威知識的部門,似乎都沒有說話。

從這個案件來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是第壹個認定“劉太壹”制造、銷售假藥的人。但其在立案後並未參與檢察院對此案的偵查和審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供的信息至少不是最新的,對案件的描述也不是第壹手資料。既然是對劉醫生的“審判”,那麽關於該案審判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新聞元素,除了塘沽法院宣傳部說了“有點敏感”兩個字,記者沒有得到第壹手資料。

(3)認真核實報告內容,包括基本事實、背景資料、引用語言等。稿件中使用的聲音、圖像、數據、文獻摘錄等材料應當真實、準確、科學、統壹。

關於案情報道內容的核實,記者似乎除了全部采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說法外,並未核實。

比如說劉太壹醫生的藥品是假藥,除了“天津在回函中特別指出劉的行為屬於制造、銷售假藥”之外,沒有看到具體的證據來佐證。有沒有對特定藥物做過成分分析和療效考察?

文章後來說“按照現行的藥品檢驗標準,只能對照現有標準檢驗樣品,看樣品是否符合標準。”劉洪章賣的藥是自制假藥,成分不明。藥典裏沒有它的標準,所以藥檢所無法檢測它的成分。“如果藥物是中藥,無法檢測並不意味著它是假藥。這等於推翻了之前的說法。

再比如,報道全文引用了陳祖嘉的文章《劉太壹殺了我妹妹》,似乎也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的核實。妳可以看看陳祖嘉妹妹的兒子王剛在壹封公開信中說的話。

(4)報告中的細節必須真實,不能有誇張、想象和誇大。報道中使用的聲音和圖像應來自與報道主題相關的新聞現場或編輯活動,而非個人編造或拼接。

作者似乎對重要細節不夠重視,文章中關於重要事實的矛盾之處很多。例如:

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制造、銷售假藥罪”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法院最終以“非法經營罪”提起訴訟。半年後,2009年5月20日,經塘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塘沽法院以“制造、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兩人進行了審判。}

那麽起訴的罪名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還是“非法經營”或者“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呢?

此案也涉及壹些法律常識,記者做了錯誤的描述。比如“保外就醫”只能適用於要服刑的人,未判決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保外就醫”。“只有壹次補充偵查的,法院必須在受理案件後六個月內宣判”的說法也是錯誤的。對於公訴案件,法律規定法院要在兩個半月內宣判。

報道難免會遇到壹些專業性的問題。如果能認真請教相關專家,這種低級錯誤是可以避免的。

(5)在報道、解釋、說明和評論事實時,要充分把握和正確反映社會生活的本質和主流,避免因表面的、片面的報道而使公眾對事物的判斷出現偏差或錯誤。

在描述劉醫生的支持者時,記者使用了許多奇怪的詞,如“劉醫生的鐵桿粉絲”、“受害者”、“信徒”,這顯然是有偏見和誤導的。

{這些郵件來自上海、北京、深圳、吉林,寄件人各不相同,但郵件的形式卻高度統壹:都是EMS快遞寄的,信都是兩頁紙,都是打印的,都套在EMS藍色快遞信封外面,甚至連裝訂位置都離左上角壹厘米,信和EMS信封用訂書釘在壹起。外觀如此壹致的快件,看上去就像從媽媽肚子裏出來的多胞胎。}

這段話是什麽意思?想告訴公眾這些信是同壹個人寫的?好像沒有人會訂快遞信封以外的信吧?“裝訂位置都是離左上角壹厘米,信件和EMS信封都是用訂書釘在壹起的。”這應該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檔案管理員做的,對嗎?

新聞報道的公正性

(1)新聞工作者應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理念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忠於事實、追求真理的職業精神。

從《審判劉醫生》壹文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出作者的偏頗,這樣的報道很難做到公正。

(2)堅持準確、公正、全面、客觀報道的原則。不要報道影響公眾利益的個人或小團體的利益。

2007年,妳報道了“劉醫生”,說他是騙子。不排除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延續以往報道基調的可能。

(3)區分報道事實和評價事實,不得將評論或猜測作為已證實的事實發表。

這是妳最大的問題。報告中這樣的問題太多了。

比如“劉醫生案”中最關鍵的問題是藥品假藥?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沒有提供該藥物是假藥的事實。“這種藥是假藥”應該只是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壹種描述。

(4)案件報道不應影響司法公正和法律判斷。不偏袒訴訟的任何壹方;案件判決前不得作出定罪或定性報告;不暗訪庭審活動;公開審理的舉報案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這個就不用說了。報道直接稱“劉醫生”是騙子。

(5)避免任何種族、性別、年齡、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地的歧視。

顯然,該記者對“劉醫生”的支持者使用了歧視性的“信徒”壹詞。

新聞報道的輿論導向

真實性和公正性是報道的基本原則。除了真實性和公正性,新聞媒體更大的責任在於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簡單來說,就是幫助有關各方溝通理解,有利於解決問題,而不是制造矛盾,挑起事端。

(1)新聞工作者要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

當前,我國醫療衛生事業面臨嚴峻挑戰。醫療費用在上漲,但慢性病發病率還在上升,因病致貧、缺人缺錢的現象不斷發生。名人在支付天價醫療費用後繼續死於癌癥。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發布國務院22號文件,提出支持、鼓勵和保護中醫藥發展,加快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發揮中醫藥優勢,為人民健康做出應有貢獻。“劉醫生”是中醫“非法行醫”的典型案例。如何判斷,可能決定了中醫的發展方向。

記者對此案的報道不真實不公正,沒有起到很好的輿論引導作用。

(2)在報道重大事件、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時,要註意分寸、時機和力度,解疑釋惑,積極引導。不炒作、刻意制造輿論“熱點”,誤導受眾。

但宋並不是唯壹的信徒。壹份長達百頁的匯款記錄,記錄了全國各地求醫者的膜拜。這些匯款單從兩千到幾萬不等,主人來自某生物研究所、環境科學信息中心、衛生監督所、縣人民醫院、政府人防辦、水利局、日報社、公安局、財務部...還有壹個鄉鎮的村,壹個縣城的中學食堂,壹個老工人的退休娛樂室...

這樣的話不合適。把全國各地“劉醫生”的支持者稱為“信徒”“崇拜”,暗示這些人是迷信的。這有無事生非之嫌。這不是有意激怒他們,制造社會問題嗎?

通過網絡等渠道向黨政司法機關反映情況是合理合法的,也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應該用暗示性的話故意挑起事端,危害社會和諧。

《審判劉醫生》壹文也有壹些亮點

我把妳07年的文章和現在的這篇文章對比了壹下,還是有進步的。最大的亮點是,妳還采訪了劉醫生的壹位“粉絲”,還專門用了壹章的篇幅做了報道。雖然言辭有失偏頗,但畢竟揭示了壹些事實。從這點來看,比兩年前的報告更全面,有進步。

供大家參考,歡迎交流看法,謝謝!

宋·肖斌

網名是“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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