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材料:?
(壹)《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負責人身份證明、經營者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復印件;擬投入運輸車輛承諾書,承諾書應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四)已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及其復印件;?
(五)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擴展資料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與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驗合格的運輸車輛:?
1、車輛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
2、車輛其他要求:?
(1)從事大型物件運輸經營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大型物件相適應的超重型車隊; ?
(2)從事冷藏保鮮、罐式集裝箱等專用運輸的,應當具有與所運輸貨物相適應的專用集裝箱、設備、設施,並固定在專用車輛上; ?
(3)從事集裝箱運輸的車輛,還應當具有固定集裝箱的轉鎖裝置。
(2)配備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1、取得並駕駛與機動車駕駛證相應的車輛;?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貨物運輸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的考試合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業務操作規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駕駛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第十壹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貨運站經營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3),明確許可事項。10日內,應當向被許可人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標明經營範圍。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貨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10日內向被許可人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載明經營範圍。
對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經營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三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承諾的要求投入運輸車輛。購置車輛或者現有車輛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實並符合條件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投入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
金華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