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特殊疾病門診,是指為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的作用,滿足長期患慢性病、需要長期用藥的參保患者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其醫療費用負擔,對部分患大病、慢性病且醫療費用較高的特定人群進行門診治療的方式。
符合特殊疾病門診醫療條件的,門診藥品費用可按住院費用報銷,可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按比例承擔。也就是說,這些特殊疾病患者雖然不需要住院治療,但其所患特殊疾病的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可以作為住院費用,在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基金中列支。
這壹規定是對特殊疾病患者的特殊待遇和政策,既可以提高對部分慢性病患者健康權益的保障,也有助於提高醫療資源的利用效率。
特殊疾病門診的壹般範圍會根據各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而有所不同,但壹般包括各種慢性病:尿毒癥透析治療;器官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惡性腫瘤、糖尿病(合並嚴重感染或心血管、腎臟、眼部、神經系統並發癥之壹)的放化療;心腦血管疾病嚴重並發癥(陳舊性心肌梗死、中風嚴重後遺癥):慢性肺源性心臟病(心功能不全ⅰ級);活動性肺結核;
緩解期或鞏固期的精神分裂癥或情感障礙、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慢性腎功能不全(氮血癥期)、高血壓(III);慢性再生障礙性貧血;類風濕(肢體功能障礙、關節扭曲);帕金森綜合征;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當地醫保中心確認的其他疾病。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特殊疾病目錄,規定特殊疾病的確認標準和報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