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組織實施,對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為制定和調整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提供決策參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信息,如實反映中小企業的發展和運行情況。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合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建設,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評價、信用風險防範、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等信用制度,建立數據聯動、***享的常態機制,實現中小企業信用信息查詢、交換和***享的社會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中小企業誠信經營,營造信用環境,使信用良好的企業在經濟和社會活動中獲得更多商機和實際利益。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逐步擴大規模。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實行預算績效管理。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和中小企業公共****、融資服務體系建設。第六條 省財政支持產業發展的政策性資金或投資基金,應當遵循政策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重點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初創型、科技型、高成長型中小企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通過跨部門政策信息互聯網發布平臺向社會發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並就適用範圍、對象、程序等事項予以說明,引導和幫助中小企業減輕稅費負擔。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等多方參與的協商機制,研究協調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協調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落實國家扶持小微企業融資政策,合理提高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督促商業銀行落實小微企業貸款盡職免責,開辟綠色通道,單獨建立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績效考核機制。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省級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平臺,開展綜合融資服務,整合政府有關部門、公共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與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相關的企業信用信息,依托智能化、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有效解決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信息不對稱問題,實現中小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聯合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生產融合白名單機制,引導金融機構差異化支持白名單中小企業融資。第十壹條 各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以下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壹)加大對小微企業的融資規模和比例,加大再貸款、再貼現資金使用力度,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
(二)創新中小企業中長期貸款產品,提高中長期貸款比例;
(三)合理增加中小企業信用貸款規模,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遊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訂單融資、預付款融資、存貨倉單質押融資等供應鏈融資,開展特許經營融資和知識產權、股權質押融資;
(四)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互聯網等金融科技手段
(五)優化貸款審批流程,提高貸款審批效率;
(六)對符合授信條件但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企業,不停貸、壓貸、抽貸、斷貸;
(七)擴大無還本續貸業務規模,對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符合標準和條件的中小企業,提前開展貸款調查和貸款評估,為中小企業提供最適合的貸款。標準和條件的,簡化續貸手續。
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得對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或附加不合理條件,不得以貸轉存、存貸掛鉤、浮動利率、惜貸賣貸等方式變相提高中小企業融資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