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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23年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繳費標準

最新消息

近日,天津市醫保局、市人社局、市稅務局、市教委發布《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宣傳提綱》,涉及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範圍、繳費標準、報銷待遇等內容,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

參保範圍

(壹)城鄉未就業居民、從事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人員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二)學生兒童

1.在校學生:本市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等全日制學校就讀的在校學生;

2.托幼機構兒童:本市幼兒園、托兒所、保育院的兒童;

3.未入學入托的兒童及新生兒:本市戶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證》、《港澳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居住證》、《中華人民***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有效證件。

繳費標準

(壹)城鄉未就業居民、從事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2023年度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選擇高檔繳費的人員每人每年980元,選擇低檔繳費的人員每人每年350元。

(二)學生兒童按照低檔個人繳費標準繳費,每人每年350元,享受高檔繳費報銷待遇。

(三)特困人員、部分優撫對象、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和孤兒,參加2023年度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按照100%的比例全額資助,個人無需繳納費用。

(四)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其他重度殘疾人(指未享受本市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待遇的重度殘疾人)(以下統稱“其他重度殘疾人”)、享受國家助學貸款高校學生等困難群眾,參加2023年居民醫保,按照90%的比例定額資助,其余10%費用由個人繳納,具體為每人每年35元。其他重度殘疾人自行選擇更高繳費檔次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不再享受定額資助參保政策。

登記繳費

(壹)集中申報繳費期

2023年度本市居民醫保集中申報繳費期為2022年9月至12月,符合參保條件的成年居民和學生兒童,持有效證件和相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2023年度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繳費手續。

(二)分類登記

1.在校學生和托幼機構兒童,以所在學校或托幼機構為單位,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院校學生,仍由學校組織集中參保登記。各學校應對本校特殊人員,做好身份核實、信息比對工作,按規定做好參保動態管理。

2.因退學、輟學等原因離開學校或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可到所屬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其中,未滿十八周歲的繼續以學生身份辦理參保登記,年滿十八周歲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辦理參保登記。

3.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壹年內可隨時到所在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符合本市“新生兒出生”壹件事改革適用範圍的新生兒,應按照“新生兒出生”壹件事有關規定和流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4.農村居民,以行政村為單位,到村所屬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5.其他未就業居民及從事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人員,持本人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6.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機構的人員,以福利機構為單位,到所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

7.本市醫療救助對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等人員)、部分優撫對象、其他重度殘疾人員、離休幹部無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員分別由市民政局、市退役軍人局、市殘聯、市委老幹部管理部門負責向市醫保中心提供相關信息,由市醫保中心負責統壹辦理參保登記。上述人員參保時限,由各主管部門認定身份後,進行集中統壹參保登記,12月底實現應保盡保,並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醫保待遇。

8.因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中斷職工醫療保險繳費人員(以下簡稱:中斷職工醫保人員):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或領取失業金期滿三個月內,可持本人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並可在集中申報繳費期內,到稅務部門繼續申請下壹年度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

(三)申報及繳費

1.學校、托幼機構、福利機構等單位,在區社保分中心辦理參保登記後,向稅務部門申請代辦社會保險費系統(以下簡稱代辦系統),再依據居民參保信息,確定繳費檔次,核定繳費金額,在規定時限內,選擇授權(委托)劃繳協議繳款或銀行端查詢繳費憑證繳款方式壹次性繳納費款。

2. 農村居民、其他未就業居民及從事新就業形態等靈活就業人員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後,由街(鎮)綜合服務機構依據居民參保信息,通過代辦系統,確定繳費檔次,核定繳費金額,打印《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社會保險費繳費通知單》(以下簡稱《繳費通知單》)。

以行政村代農村居民申報繳費的,街(鎮)綜合服務機構為農村居民辦理參保登記後,依據居民參保信息,通過代辦系統,確定繳費檔次,核定繳費金額,在規定時限內,選擇銀行端查詢繳費憑證繳款方式繳納費款。

3.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其他重度殘疾人等困難人員,由市醫保中心統壹辦理參保登記後,可就近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打印《繳費通知單》,並選擇到稅務部門協議商業銀行網點、辦稅服務廳繳費或通過手機APP、網上稅務局、POS刷卡壹次性繳納費款。

4. 享受國家助學貸款院校學生由學校統壹代收,到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後,由各級院校選擇授權(委托)劃繳協議繳款或銀行端查詢繳費憑證繳款方式壹次性繳納費款。

5.自2023年度起,本市各級各類院校新入學學生參加居民醫保,取消按學年躉繳居民醫保費機制,采取按年度申報繳納居民醫保費。

6.按照《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津政發〔2014〕19號)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的城鄉老年人,自2023年度起,應自願選擇繳費檔次參加居民醫保,不再實施從其生活補助費中扣繳個人應繳納的居民醫保費。

7.繳費方式:所有繳費人應當在規定時限內,選擇到稅務部門協議商業銀行網點、辦稅服務廳繳費或通過手機APP、網上稅務局、POS刷卡壹次性繳納費款。

(1)銀行臨櫃繳費:繳費人持《銀行端查詢繳費憑證》或《繳費通知單》,到協議商業銀行網點臨櫃繳費。協議商業銀行包括: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天津銀行、郵儲銀行、光大銀行、農商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濱海農商銀行、渤海銀行、興業銀行、浦發銀行、民生銀行、齊魯銀行。

(2)天津稅務手機APP繳費:繳費人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網站,或通過《繳費通知單》,用手機掃描二維碼,下載註冊“天津稅務”手機APP,然後通過天津稅務手機APP自助繳費。

(3)電子稅務局繳費:繳費人可登錄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電子稅務局網站,通過自然人登錄方式,自助繳費。

(4)微信、支付寶繳費:繳費人通過微信、支付寶APP的居民醫保繳費模塊,或者通過掃描居民醫保雲繳費二維碼,自助繳費。

(5)辦稅服務廳繳費:繳費人前往辦稅服務廳,通過現金或使用智能POS機刷卡、掃碼繳費。

(6)銀聯繳費:繳費人通過銀聯APP的居民醫保繳費模塊自助繳費。

(四)信息變更

1.參保信息變更:涉及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發生變更的,參保人員應在市(區)社保經辦機構或所屬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後,到所屬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信息變更。

2.其他信息變更:已辦理繳費結算的人員涉及住址、所屬地街(鎮)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持本人有效證件到參保登記的區社保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在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的,應通過街(鎮)綜合服務機構向區社保分中心報送相關材料辦理變更手續;未辦理繳費結算的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證件直接在街(鎮)綜合服務機構或區社保分中心辦理變更手續。

(五)退費處理

已辦理繳費結算,符合退保有關規定的,尚未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可憑本人申請到所屬主管稅務局辦稅服務廳或通過天津市電子稅務局、天津稅務手機APP社保費個人預繳退費功能辦理退費手續,並由相關部門按程序進行退付。

已經進入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不辦理退費手續。入學壹年內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院校學生,可在獲得助學貸款年度內申請辦理退費手續。對於因死亡造成退費的人員,申報時限為參保年度的12月31日以前,逾期不再受理。

參保繳費與待遇享受

(壹)凡按規定在2023年度居民醫保集中申報繳費期內參保繳費的人員,待遇享受期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可免費享有居民大病保險等相關待遇,個人不用額外繳費。

(二)未參加當年度居民醫保的新入學入托學生兒童,在2023年度集中申報繳費期內,以學校、托幼機構為單位辦理2023年度本市居民醫保參保繳費的,當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三)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四個月(含)內辦理當年度參保繳費手續的,從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個月後辦理當年參保繳費手續的,從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新生兒在2022年9月至12月內出生,並辦理了2023年度參保繳費手續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3年度居民醫保待遇。

(四)未在本市居民醫保集中申報繳費期內辦理2023年度居民醫保參保登記、繳費手續的人員,可在2023年內隨時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相關手續。

1.已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2年及以上(不含補繳)且中斷繳費3個月內重新參加當年度本市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自參保繳費次日起享受待遇,超過3個月的,設置6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不予報銷;

2.已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2年及以上(不含補繳)且中斷繳費3個月內重新參加本市職工醫保的參保人員,自參保繳費之月起享受待遇,超過3個月的,設置6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保不予報銷。

3.未連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2年及以上(不含補繳)參加本市居民醫保的參保人員,設置6個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保不予報銷;

(五)居民大病保險待遇享受期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待遇標準

(壹)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人員與所屬基層醫療機構家庭醫生簽約,從簽約次月起,個人門診醫保額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個百分點。具體辦法按照居民醫保現行政策執行。

(二)居民大病保險

在壹個年度內,參保人員患病住院(含門診特殊疾病),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起付線以上、30萬元(含)以下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納入居民大病保險給付範圍。自2023年起,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各費用段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將居民醫保門(急)診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納入居民大病保險保障範圍。職工大病參照執行。

2023年度居民大病待遇標準

起付線:按照上壹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確定。醫療救助對象居民大病保險起付線在普通人群的基礎上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封頂線。

(三)醫療救助

自2023年起,醫療救助對象按照以下標準享受醫療救助待遇。

1.門診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醫療救助定點醫藥機構門診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等報銷範圍內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報銷後的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和限額給予門診救助。救助標準為: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部分救助50%,不設起付標準,最高救助限額為特困人員1000元,其他救助對象400元。

2.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救助:醫療救助對象在本市醫療救助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含門診特定疾病)治療期間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報銷後政策範圍內個人負擔部分,按規定比例給予住院救助。救助標準為:特困人員、低保對象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付線,救助比例分別為75%、70%;低保邊緣家庭成員住院救助起付線標準按照上年度發布的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救助比例為65%。

3.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住院醫療救助等支付後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醫療救助對象,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起付標準1萬元,救助比例為50%,最高救助限額為20萬元。

墊付報銷

(壹)居民醫保和大病保險

參保人員產生的墊付醫療費用,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壹同申報。

1.受理審核:以行政村、家庭及專戶為單位參保人員發生的墊付醫療費用,憑相關材料到社區工作站或街(鎮)綜合服務機構申報。街(鎮)綜合服務機構受理後,錄入居民醫保支付系統,及時上傳並將申報材料移交至區醫保分中心(或居民醫保服務中心)。未及時申報的,可參照職工醫保墊付報銷有關規定執行。

以學校、托幼及福利機構為單位的參保人員發生墊付醫療費用,由本人或學校持相關材料到所在地區醫保分中心(或居民醫保服務中心)申報。區醫保分中心(或居民醫保服務中心)應及時錄入居民醫保支付系統,並完成費用上傳工作,市醫保中心、市結算中心應及時完成轉財支付工作。

因退學、輟學、學業期滿未就業等原因離開學校或托幼機構的學生兒童發生墊付醫療費用報銷時,本市戶籍的由所屬街(鎮)綜合服務機構負責;非本市戶籍的由所屬區醫保分中心負責,統壹按照墊付報銷流程辦理報銷手續。

2.費用支付:醫保報銷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市醫保中心、市醫保結算中心通過代理支付的銀行定期將審核支付金額劃轉至已激活的個人社會保障卡賬戶。對暫未領取社會保障卡的參保人員,在首次辦理墊付醫療費用申報手續時,應當到所在地街(鎮)綜合服務機構或區醫保分中心辦理結算賬戶開立手續。

(二)居民生育保險

1.登記:參保人員懷孕後,應及時到居住地或戶籍地街(鎮)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已進行生育登記的參保人員應到基層定點醫療機構聯網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因故不能聯網辦理的,可到所屬街(鎮)綜合服務機構或區醫保分中心辦理。

2.受理審核與支付:參保人員在本市因特殊原因未刷卡就醫發生符合規定的個人墊付醫藥費用,應向所屬街(鎮)綜合服務機構申報,經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後,由城鄉居民生育保險按照規定標準支付。參保人員住院期間跨參保年度的,本次住院發生的費用按照住院登記參保年度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待遇支付。

按照國家和我市待遇清單制度要求,適時清理規範居民生育保險制度,妥善做好政策銜接,居民生育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異地就醫管理

(壹)人員範圍

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和跨省臨時外出就醫人員,可以申請辦理跨省異地就醫直接結算。

1.跨省異地長期居住人員:主要是指長期在異地工作、生活的參保人員,包括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異地長期居住人員、常駐異地工作人員等長期在外地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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