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進口認定首次進口化妝品是指無前次進口記錄的化妝品,前次進口記錄等證明材料應當由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提供,凡未能提供真實有效的前次進口記錄材料的,應當視為首次進口化妝品。境外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含產品品牌)、配方、境外發貨人、境內收貨人等信息完全壹致的,視為同壹產品。
首次進口的特殊要求 首次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
首次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獲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備案憑證。 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34號)第八條。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34號)第八條首次進口化妝品口岸海關審核要求首次進口化妝品應當審核以下單證:
壹、國家實施衛生許可的化妝品,應當對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電子數據進行系統自動比對核查; 二、國家實施備案的化妝品,應當審核備案憑證; 三、國家未實施衛生許可或者備案的化妝品,應當審核以下材料:(壹)具有相關資質頒發的有關安全風險物質可能存在的安全性評估資料;(二)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化妝品,應當審查下列材料:(壹)具有相關資質頒發的有關安全風險物質的證明材料;(二)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的化妝品的下列證明文件)允許生產、銷售的證明文件或者產地證明。 四、銷售的包裝化妝品除前三項外,還應當提交中文標簽樣張和外文標簽樣張及譯文,供企業申明所持有的材料,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核查原件的,可以要求企業提供。 五、非銷售包裝的化妝品成品還應提供包括產品名稱、數量/重量、規格、產地、生產批號和使用期限(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申請包裝的目的地名稱、申請包裝的廠名、廠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依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34號)第八條標簽審核要求銷售包裝化妝品的成品標簽、產品配方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技術規範的強制性要求,包括"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 5296.3)、《化妝品衛生規範》(GB 7916)、《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令2007年第100號)、《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化妝品原料已使用目錄》、《牙膏用原料規範》等,有特殊產品標準要求的,還需按照特殊標準進行審查。
根據: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3-34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