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診規定疾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和個人自付比例,社區衛生服務站(門診部、衛生所)等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5%,個人自付比例為15%;在定點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選定的門診就醫,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80%,個人自付比例為20%;選定在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70%,個人自付比例為30%;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選擇門診治療,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個人自付比例為40%;入選超大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55%,個人自付比例為45%。
二、沈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
沈陽將繼續鞏固和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穩定在95%以上,農業常住人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率穩定在99%以上。
今年,沈陽將進壹步提高住院費用占比,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的距離,減輕群眾就醫負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國家和省政策標準。新農合住院報銷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達到75%。
三、沈陽市居民醫療保險住院報銷比例:
學生和未成年居民醫保年度支付限額略高,最高達到22.5萬元,其中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25萬元,大額補助醫療保險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100萬元。
所謂起付標準,是指統籌基金啟動前,個人必須支付的住院醫療費用數額。精神病、急慢性傳染性肝炎、浸潤性肺結核和慢性纖維空洞性肺結核四種疾病不設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惡性腫瘤患者在壹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每年首次住院只需支付統籌基金最低支付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