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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藥店的流程(急)

1、咨詢了解情況;

2、擬辦藥店從業人員報名考取上崗培訓合格證;

3、申請材料準備;

4、每月前5個工作日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提出申請;

5、當地食藥監管局對材料格式與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發受理通知書。不符合,5日內發《補正材料通知書》;

6、縣(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現場核查;

7、符合籌建條件的,公示7日,無特殊情況的,發同意籌建通知書;不同意籌建的,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

8、驗收材料準備齊全的,申辦人提出籌建驗收申請;

9、10個工作日內組織現場驗收,縣城藥店上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驗收(或由市局委托縣局驗收),鄉鎮、村級藥店由當地食品藥品監管局組織現場驗收;

10、驗收合格的,到市局領取許可證;驗收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辦人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辦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11、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營業;

12、營業後30日內向鹽城食品藥品監管局申請GSP認證。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1、從業人員熟悉藥事管理法律法規,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2、藥品零售企業具有良好的衛生環境,配備與經營規範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3、藥品零售企業制定保證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具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要藥品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售藥。

4、營業場所最低要求:在縣城主要街道設立藥品零售(連鎖門店)企業,營業面積不得小於100平方米;在鄉鎮開辦營業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村設藥品零售企業營業面積不小於20平方米;在實現電子信息技術訂購藥品、具備可靠的藥品供應渠道、藥品售出後能得到及時補充的的前提下,可以不設倉庫。

5、企業質量負責人低限要求:縣城單體藥店應具有執(從)業藥師資格,鄉鎮連鎖門店和鄉鎮、村級單體藥店應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村級連鎖門店可由經過培訓取得村級藥店藥學從業人員合格證的高中畢業生擔任。

6、藥店所有人員取得上崗培訓合格證。

需要提供的材料:

壹、提出籌建申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擬辦企業負責人的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復印件、個人簡歷;

2、擬辦企業質量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和職稱證明復印件、個人簡歷;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說明(相當於申請報告);

4、擬設藥店的地理位置圖;

5、擬經營場所、倉庫示意圖(註明使用面積);

6、經營場所、倉庫所配設施設備情況說明;

7、擬辦藥店所有人員的上崗培訓合格證復印件,村級藥店申辦人員中的藥學從業人員必須提供藥學從業人員合格證復印件。

8、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二、申辦人接到立項通知,完成籌建後,提出驗收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申請審查表

2、工商行政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藥店地理位置圖;

4、經營場所、倉庫平面布局圖;

5、房屋產權證、租房協議;

6、質量負責人聘用協議、職稱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確保在職在崗證明(如:退休證明、離崗證明、待業證明等);

7、企業質量管理制度目錄、主要設施設備目錄;

8、藥店所有工作人員花名冊、健康證明(必須在縣中醫院體檢)。

9、行政許可(行政確認)申請材料真實性保證聲明。

三、以上申請材料應打印,復印件應清晰;統壹使用A4紙;按順序編碼並左上角裝訂;所有材料壹式三份;上報材料時所有復印件的原件必須帶來壹並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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