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
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壹)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采取擡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二、對哄擡物價進行行政罰款的流程是什麽?
(1)立案調查
調查和取證是行政機關對於立案處理的案件,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而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專門活動,是行政處罰的核心程序。調查取證應當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時可以進行抽樣取證和先行登記保存;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詢問當事人、證人應當制作詢問筆錄;在必要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本人或者與案件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應當制作檢查筆錄;為取得證據而進行現場勘查勘驗的,也應當制作現場勘驗筆錄;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回避。
(2)審查決定
實際上,在疫情爆發階段,類似於口罩,消毒用品等這些確實也有過哄擡物價的不少案例,但即便商家哄擡物價,在這樣的壹個特殊階段,可能很多日用品及必用品都根本就買不到,不過消費者不能因為買不到對商家哄擡物價的做法就不聞不問,完全可以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