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醫保個人賬戶新政策如下:
1、個人醫療保險覆蓋人群調整:
(1)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蘆迅應參保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2)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個人醫療保險的籌資:
(1)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
(2)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個人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確定:
(1)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壹的籌資標準;
(2)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采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到3年時間逐步過渡;
(3)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4、個人醫療保險保障待遇:
(1)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壹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
(2)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
(3)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改首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4)進壹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
(5)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5、新個人醫療保險的實施:
(1)各省要於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2)各統籌地區要於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
本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1)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2)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3)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用人單位按本單位職工上年度工資總額的7%繳納;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的2%繳納;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60%為基數繳納;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於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核嘩數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