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壹)提供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不合格、變質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五)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經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告、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不作處理的。(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九)侵害消費者尊嚴、侵害消費者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的;(十)法律、法規規定的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情形。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由處罰機關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中華人民***和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 5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的,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 50%以上 2 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在 200 萬元以上的,處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