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旅客航空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角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雙刃刀和其他類似的看起來像匕首但比匕首長的單刃、雙刃和三角形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擴展數據
壹、乘坐飛機時,您可以攜帶以下個人物品:
1,相機;
2.外套或口袋;
3.書籍或手袋;
4.旅遊讀物;
5.可折疊行李車;
6、嬰兒及兒童用品;
7.雨傘或拐杖;
8.筆記本;
9.全折疊嬰兒車(如果指定了車載存儲空間的大小)。
二、不準攜帶下列隨身物品:
1、
對於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的旅客(包括乘坐國際中轉航班的旅客):液態物品(液體、疑似膠水和氣溶膠)應當用容積不超過100ml的容器攜帶。容積超過100ml的容器,即使容器內未裝液體,也不允許隨身攜帶,應辦理投遞。
2、
國內航班旅客:旅客攜帶嬰兒奶粉/牛奶等液態乳制品(由嬰兒陪同)和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必需的液體藥品(憑醫生處方或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後,可適量隨身攜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附件1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
百度百科-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運輸規則第三十七條
中國南方航空公司-有哪些隨身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