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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貿易管制措施

貿易管制措施由相關的進出口綜合管理制度組成:

主要由進出口許可制度、海關制度、關稅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進出口貨物外匯收付管理制度和貿易救濟制度組成。

?貨物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

定義: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對進出口的壹種行政管理程序,它不僅包括進出口相關單證的審批和管理制度的程序,還包括受各種國家許可證管理的其他行政程序。這種管理制度被稱為進出口許可證制度。進出口許可證制度作為壹種非關稅措施,是世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常用手段。

經營範圍:禁止、限制和自由進出口的貨物和技術。

進口管理(禁止、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1994年5月12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修訂,於2004年4月6日經NPC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國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相關貨物和技術的進口或者出口:

(壹)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利益或者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三)為實施與金銀進出口有關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四)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枯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五)出口到國家或者地區的市場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六)出口經營秩序嚴重混亂,需要限制出口的;

(七)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八)需要限制任何形式的農、牧、漁業產品進口的;

(九)為維護國家的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十壹)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進口或者出口的。

(1)列入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的商品,***5批次。

——國家制定的《禁止類商品目錄(第壹批)》屬於執行類和環境保護類管理。比如國家禁止進口四氯化碳和壹些瀕危物種,如犀牛角、虎骨等破壞臭氧層的物質;

-《禁止進口貨物目錄(第二批)》屬於舊機電產品範疇,是國家對涉及生產安全(壓力容器)、人身安全(電器、醫療器械)、環境保護(汽車、工程和車船機械)的舊機電產品實施的進口禁止管理;

-《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第三批)、《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第四批)、《禁止進口商品目錄》(第五批)涉及汙染環境的固體廢物。涉及城市垃圾、醫療垃圾、含鉛汽油油泥等13廢物。

(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進口的商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禁止進口未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廢物目錄的廢物、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廢物和受放射性汙染的廢金屬;

比如鋁礦灰雖然沒有列入禁止進口清單,但也沒有列入限制進口清單,根據相關規定屬於禁止進口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禁止從疫區進口動物、動物產品或者不符合我國衛生標準的動物、動物產品。

(3)其他

——停止進口以CFC-12為制冷劑的汽車和以CFC-12為制冷劑的汽車空調壓縮機(含汽車空調)。

-停止進口右方向盤汽車等。

2、禁止進口技術的管理

根據《對外貿易法》和《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進口的技術目錄。屬於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

目前,列入《中國禁止和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第壹批)》的禁止技術涉及鋼鐵冶金、化工技術等11技術領域的26項技術。

(1)進口配額管理

——進口配額管理是國家對部分商品進口采取的措施,規定壹定時期內的總量,經國家批準後允許進口,超過配額則禁止進口。進口配額是通過行政手段限制某些重要商品進口的目的。

目前,我國采取配額與許可證相結合的管制模式,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采用的方式。即申請人在獲得配額證明後,憑配額證明到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辦理進口和外匯核銷等進口手續。

——關稅配額管理是指國家對壹定時期內部分商品的進口設定優惠配額稅率,並規定該商品進口總量的措施。在配額內,經國家批準,允許進口商品按配額內稅率征稅,超過配額的,進口商品按配額征稅。國家通過這種行政管理,利用配額稅率這壹成本杠桿來限制壹些重點商品的進口,所以關稅配額管理是壹種相對的數量限制。

(2)進口非配額管理

定義:是指根據國內政治、工業、農業、商業、軍事、科技、衛生、環境保護、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需要,為履行我國加入或者締結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以國家行政許可和發放許可證的方式,在壹定時期內受到各種限制的進口措施。其管理形式為無配額限制管理。

註:根據我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進口經營者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申請限制進口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進口許可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天內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進口經營者憑進口許可證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前款所稱進口許可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具有進口許可證性質的各種證件(即許可證)。

4、限制技術進口的管理

限制技術進口,實行目錄管理。根據《對外貿易法》、《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口和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了《限制進口技術目錄》。目錄範圍內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國家許可,不得進口。

註:限制進口技術的經營者在向海關申報進口手續時,必須主動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口許可證》,否則,經營者將承擔由此引起的壹切法律責任。

自由進口(自動許可)

除上述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貨物和技術外,其他貨物均屬於自由進口範圍。商品和技術的自由進口不受限制。但為了監控進口情況,國家對部分自由進口的商品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對所有自由進口的技術實行進口技術合同登記管理。

1,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是壹種在任何情況下批準所有進口申請的進口許可證制度。這種進口許可證實際上是壹種進口前自動登記許可制度,通常用於國家對此類商品的統計和監管。它是我國進出口許可證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目前各國普遍采用的進口管理制度。

2、技術自動進口許可管理

自由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登記,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技術進口合同進行登記,並頒發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申請人憑技術進口許可證或技術進口合同登記證辦理外匯、銀行、稅務、海關等相關手續。

範圍:

(1)列入禁止出口商品目錄的商品,* * *兩批目錄。(木炭出口被完全禁止)

比如國家禁止出口四氯化碳,這是壹種破壞臭氧層的物質;禁止出口屬於世界瀕危物種管理範疇的“犀牛角”、“虎骨”;禁止出口具有防風固沙作用的“發菜”、“麻黃”;

(二)國家有關法律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禁止出口未命名或者新發現的具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三)其他,如:禁止出口勞改產品。

2.禁止出口技術管理。

根據《對外貿易法》、《禁止進出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調整並公布禁止出口的技術目錄。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目前,列入禁止出口部分的技術涉及測繪技術、地質技術、醫藥生產技術、農藥技術等包括核技術在內的25個技術領域的31項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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