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屬無照經營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於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任何未經許可的商業行為危及人類健康,有嚴重的潛在的安全隱患,威脅公***安全,或破壞環境資源、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和其他財產沒收專門用於無照經營和不少於5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但同時給予不超過500000元。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材料:
制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於二零零三年壹月六日公布,自二零零三年三月壹日起施行。有22個。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作出修改。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壹)未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許可證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無照經營被註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期滿後,未按照規定辦理新的登記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只能憑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從事的經營活動的;
項規定的行為(1)和(5)前款規定的追究和處理許可和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和審批部門),如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公***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