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付壹:按比例個人應負擔的醫療費用(包括起付線和超封頂線以上的金額);
2、自付二:乙類目錄中需要個人負擔的金額(如乙類藥品個人自負的10%醫療費用);
3、自費:報銷範圍(即藥品、診療、服務設施三個目錄)以外的醫療費用。
自費指不列入基本醫療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全部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記入累計醫療費用(例如壹些營養保健品)。包括: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外的藥品費用;使用了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不予支付診療項目的醫療費用;超過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置支付標準部分的醫療費用以及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
自付指按照醫療保險規定中個人按比例負擔,並累計加入個人醫療費總支出的費用(如CT、核磁***振等特殊檢查費用,個人先負擔10%,其余部分按比例報銷)。包括:指定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門診賬戶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以及重大疾病醫療補助時,由個人按比例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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