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上沒有生產日期違法 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如果沒有標註生產日期屬於違法行為。 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1)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2)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3)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上一篇:抗菌藥物的采購原則下一篇:藥品采購管理制度